关于印发《宜阳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与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10-27来源:

宜营商办〔2023〕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

《宜阳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与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已经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 年 8 月 18 日




宜阳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与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营商环境评价与奖惩办法》(豫营商办〔2021〕14号)《洛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与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目标导向、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全面推进我县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的党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驻宜单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和公共服务企业。

第二条 以河南省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为依据,对工作表现突出,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取得先进位次、显著成绩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给全县营商环境造成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激励措施


第三条 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综合排名前 30 位的,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对营商环境牵头单位通令嘉奖,奖励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工作经费 10 万元;其中综合排名前 20 位的,奖励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工作经费 15 万元;综合排名前 10 位的,奖励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工作经费 20 万元;奖励资金由牵头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用于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向从事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有功人员倾斜。

第四条 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一级指标排名全省前 30 位的,以县委县政府名义给予指标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通报表彰,并奖励工作经费 5 万元,由指标牵头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用于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向从事该评价指标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有功人员倾斜。

第五条 在企业满意度调查中,对表现优异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给予通报表彰,并奖励工作经费 3 万元。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向从事该单位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有功人员倾斜。
第六条 敢于先行先试,勇于探索创新,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创新模式、创出经验,受到省级以上通报表扬,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在全省推广的,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向从事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有功人员倾斜。

第七条 经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反馈有关奖励和表彰建议。相关单位做好相应激励措施实施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综合排名落入后 30 位的,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对营商环境牵头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扣减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工作经费 5 万元,责令其单位主要领导在全县营商环境工作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综合排名落入后 20 位的,扣减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工作经费 10 万元,由县纪委监委对其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一级指标排名全省后 30 位的,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对该指标牵头单位及配合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单位主要领导在全县营商环境工作会议上作表态发言;其中,一级指标排名全省后 20 位的,对该指标牵头单位和配合不力的配合单位各扣减 3 万元财政办公经费,并由县纪委监委对该指标牵头单位和配合不力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配合不力的配合单位名单由指标牵头单位提供。

第十条 在企业满意度调查中,对企业反映强烈、并严重影响全县评价结果的单位和乡镇,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单位主要领导在全县营商环境工作会议上作表态发言,扣减 3 万元财政办公经费,由县纪委监委对其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牵头单位不主动、不及时沟通协调,协办单位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推进的,县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经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县纪委监委通报省营商环境评价情况。县纪委监委做好相应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相关奖惩工作由有关部门具体组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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