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申报备案工作,特公告如下:
一、申报备案期限
即日起至2023年5月29日。
二、申报备案对象
全县范围内符合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见附件2)、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见附件3)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标自评、主动申报备案,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也应当申报备案。
三、申报备案程序
(一)对标自评
全县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照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全面开展自评。
(二)主动申报
符合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均应到宜阳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申报备案,申报流程为:下载填写“宜阳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申报登记表”(附件1),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后送至宜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或服务窗口(宜阳县消防救援机构服务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4)。
(三)注意事项
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物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报备案。
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交通、商务、教体、卫健、文广旅、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汇总,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审查核实。
四、申报要求
(一)2022年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确定为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需要再重新申报备案。
(二)新增的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依法申报备案,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对申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应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由消防部门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因调整、整合或消失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及时上报,按照级别由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核查后予以调整删除。
(四)消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据消防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社会单位申报的备案信息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二级、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宜阳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申报登记表;
2.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3.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4.宜阳县消防救援机构及服务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宜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5月26日
附件1
宜阳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 消防安全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
地 址 | 消防安全 管理人 | 联系电话 | ||||||
申
报
单
位
属
性 |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 □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 ||||||
□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50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且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宾馆、饭店 | ||||||||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 ||||||||
□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下列室内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 | ||||||||
□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足浴、美容院、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 |||||||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 ||||||||
□营业性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 ||||||||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化工商店 | □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站内总存量300公斤或5立方米以上的商店 | |||||||
□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的商店 | ||||||||
□住院床位50张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 ||||||||
□学生住宿床位数100张以上的学校 □幼儿住宿床位50张以上托儿所、幼儿园 | ||||||||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 ||||||||
□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 ||||||||
□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侯车厅、客运码头候船厅 □民用机场航站楼 | ||||||||
□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 ||||||||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 ||||||||
□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 ||||||||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 ||||||||
□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 ||||||||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 ||||||||
□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 ||||||||
□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的以上的木材堆场 | ||||||||
□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 ||||||||
□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 ||||||||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 ||||||||
其他:1.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可算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可分别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相同但多家承包、租赁的可算为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注:各单位自行对照,并在申报单位属性栏内选择一项打“√”。
单位基本情况 | |||||
主要建筑(所在建筑)层数 | 场所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 场所规模 | 是否设置有消防控制室 | 是否设置有自动消防设施 | |
自动消防设施设置情况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机械防烟系统 □机械排烟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预作用灭火系统 □消防水炮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其他自动报警、灭火设施 | ||||
场所规模是指按照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定的宾馆、饭店的客房数,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床位数,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单个生产车间的员工人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的存储量和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的存储价值 | |||||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和《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我单位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此申报。 □根据《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我单位属于火灾高位单位,特此申报。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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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2:
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50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且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美容院、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侯车厅、客运码头候船厅;
(二)民用机场航站楼。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1.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站内总存量300公斤或5立方米以上的商店;
2.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说明:
1.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可算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可分别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相同但多家承包、租赁的可算为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附件3
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以下任一项条件的单位和场所:
(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经营易燃可燃物品的商场;
(二)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超过 5000平方米,位于建筑的首层以下或者四层以上建筑总面积超过 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总储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超过3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四)建筑高度超过 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五)建筑总面积超过 4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六)生产可燃易燃物品且单个生产加工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附件4
宜阳县消防救援机构及服务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序号 | 窗口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座机) | 大队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座机) | 备注 |
1 | 宜阳县消防大队受理窗口 | 宜阳县香鹿山大道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0379-80879119 | 宜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 宜阳县香鹿山镇锦屏大道中段 | 0379-688985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