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按照《洛阳市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宜阳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于2024年12月25日起实施,现就《通告》解读如下:
禁止使用区域范围
(一)县城青啤大道(不含)以西、灵龙大桥(不含)以东、北环路—恒祥北路(含)以南、南环路—祥安路—同力大道(含)以北区域;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南区:洛宜快速通道(含)以南、锦业一路(含)以西、洛宜线(不含)以北区域,北区:河洛路(含)以南、滨河北路(含)以北、朝阳路(含)以西、青啤大道(含)以东区域;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县域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2.经检验,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36886- 2018 )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或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
3.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区域内,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符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即悬挂环保号牌、携带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卡”、机械信息登记完整,定位正常在线和尾气排放合格等。
(三)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在乡村地区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作业的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四)应急、抢险工程等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不受限制。
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