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5-006号
单位名称:宜阳县胡灵军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帅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3X7BMT87
地址:宜阳县张坞镇王岳村
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宜阳县胡灵军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已开工建设。一筛车间和三筛车间两栋建筑物均已建设三层,厂区主要道路及泄洪渠正在建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视频”等为证。
拟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
裁量因素:
1.项目建设情况判定标准: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裁量等级为1。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
3.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为1。
4.违法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三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1% | 5% | 1 | 4 | 1 | 1 | 1 | 1 |
X=1%+(5%-1%)×[1/5+(1+1+1+1)/(5×4)]×50%=1.8%
该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总投资额为36000万元。
36000万元×1.8%=648万元
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最后,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拟对你单位作出:
处以罚款陆佰肆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64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2021年5月14日
地址: 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邮政编码: 471600
联系人: 党朝兴 联系电话: 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