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阳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2019〕44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现将香鹿山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权限、执法依据、救济途径、执法人员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单位名称:香鹿山镇人民政府
(二)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参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23〕18 号)》文件洛阳市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救济途径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 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五、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执法证号码 | 备注 |
1 | 刘飞 | 男 | 16030797036 | |
2 | 孙灵敏 | 男 | 16030797037 | |
3 | 胡永涛 | 男 | 16030797035 | |
4 | 李宏魁 | 男 | 16030797033 |
1.监督举报地址:香鹿山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2.监督举报电话:0379-68716008
香鹿山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