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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水利局

      09-11
    • 一、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等,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河湖渠库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组织落实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中央、省级、市级下达的和县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省和市、县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县政府规定权限,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审报、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工作。
        (五)开展全县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水利行业执行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对外合作交流。
        (六)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落实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开展重要河湖渠库健康评估,落实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七)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落实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有关用水、节水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湖渠库及滩地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验收与运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调度工作,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落实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全县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管理全县万亩及以上灌区干排工程。组织落实和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指导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负责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并处理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督和稽察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编制移民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移民搬迁、安置验收、监督评估和后期扶持工作。管理和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负责监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及职能
        (一)办公室(含水旱灾害防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
        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河湖渠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审查或审批有关防汛抗旱预案和工程度汛方案,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补偿工作;负责对上级下达我县的防汛抗旱经费进行合理安排和使用;组织指导全县水利物资储备与管理,指导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与管理。

        (二)人事财务股

        负责机关及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处理局党委交办的有关事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资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劳动工资规划,劳动保护、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负责全县水利系统财务会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制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和经营管理进行宏观调节,对系统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综合经营工作。
        (三)河长制办公室
        指导全县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拟定有关工作计划、政策、制度等;负责落实河长制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等;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和重点事项;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审批和计划的编制,监督管理全县河道采砂工作,牵头负责监督指导非季节性河流的采砂管理及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等相关工作;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工程管理股
        组织编制全县水利、水保、河道发展战略中长期及年度计划;制定全县水利、水电、移民投资年度计划和水利系统主要物资供应计划;负责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基建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县级及地方管理项目;负责组织项目法人,完成重点水利、水电农水、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监管、验收;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建设;负责编制水利科学技术和发展规划,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归口管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质量监督工作,归口管理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与交流;负责水库、河道防汛方面的业务技术工作及综合管理工作;为全县水库、水塘、大坝安全、除险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实施水域的综合治理、开发利用以及水务旅游、水库养殖和水利行业的供水工作;负责农田水利灌溉,机电灌井、站、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负责制定发展全县节水灌溉工作;负责全县凿井队伍行业的考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组织全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全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审核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
        (五)水资源管理股(宜阳县节约用水办公室)
        对《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等政策性文件进行贯彻宣传,拟订起草有关地方配套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承担县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关工作,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负责制定跨乡(镇)的水量分配方案;承办水利部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资源有偿使用、水权制度建设等,配合做好水利规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工作;负责组织对水行政许可、水行政确认、水行政奖励、水行政转报、水行政裁决等权力清单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水利法制建设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改革方案;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政执法工作,负责水事违法事件的听证、查处工作;承担部门间和县(市)区间重大水事纠纷协调的有关工作;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分布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及水功能区限制控制指标,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指导和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开展重要江河湖泊健康评估;指导水量分配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水系连通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指导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和水务年报、信息和情报预报;拟定节约用水政策和制度,组织指导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承担节约用水考核有关工作,指导计划节约用水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目标管理股
        负责落实市、县下达的责任目标完成及考核工作;负责水利系统各单位责任目标的印制和考核工作,负责建立局目标绩效考核档案,整理目标考核文件及资料;局属各科室各二级机构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等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党政领导
        水利局局长:周先强

        四、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夏季8:30-12:00,15:00-18:30 

      冬季8:30-12:00,14:30-18:00 

        地  址:河南省宜阳县锦屏镇创业路1号
        邮政编码:471600
        电  话:0379-68952606  
        传  真:0379-6895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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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宜阳县水利局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讲活动

      04-03
    •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近日,水利局组织干部职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宣讲活动。

      宣讲活动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内涵,指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描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同时,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各种社区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提升社区的文明程度。参与活动的社区居民纷纷表示,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倡导者和传播者。

      随后,水利干部职工及志愿者走进小区开展城市清洁家园志愿服务活动,清扫社区卫生死角,捡拾烟头、瓜果纸屑等生活垃圾,规范非机动车摆放,用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目标办)

       

       

       

       

       


    • . 未雨绸缪 周密部署

      12-20
    • 今年以来,我局积极主动开展各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全面排查防汛安全隐患,逐一落实各项工作。

      一是2024年6月,我县遭遇特大旱情,我局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抗旱救灾项目资金140万元,实施宜洛北渠、宜洛南渠、韩城渠等灌渠清淤改造及香鹿山潘寨、高村四土地等抗旱水源工程建设,目前项目已完工,工程全面发挥效益;二是全面落实防汛工作24小时防汛值班及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2024年通过预警平台共发送洪涝灾害预警信息480余条,通知相关责任人及时做好灾害防御及群众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三是以各种方式开展防汛救灾宣传,2024年来共制定完善水库、淤地坝、洛河及主要支流防洪抢险应急预案70多个,水工程调度预案19个,山洪灾害防御预案160多个,并注重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针对各项预案,参与及组织水库、淤地坝、山洪灾害防御知识培训4次,涉及人员240余人,组织及参与水工程防洪抢险演练10次,山洪灾害危险村群众转移避险演练140余次,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及时完善预案,确保将因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四是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运行正常,随时拉的出用的上。(防御股)


    • . 宜阳县水利局开展 2024年“国家公祭日”主题活动

      12-16
    • 12月13日是国家公祭日,为铭记历史、不忘国耻、缅怀先烈、珍惜和平,宜阳阳县水利局组织水利局干部职工在六楼会议室开展“勿忘国耻 砥砺前行”主题活动。

      活动通过开展宣讲,水利干部集中观看了南京大屠杀真实纪录片等形式进行。影片通过震撼人心的画面,让全体机关干部直观地感受到了南京大屠杀那段惨痛历史背后的沉重意义,进一步加深了对这段历史的深刻认识。

      此次国家公祭日主题活动是一次深刻的心灵洗礼水利局全体职工在深切缅怀遇难同胞的同时,更加感受到今天幸福生活的来之不易,不仅让他们对过去的历史有了更为清晰、直观的认识,也提醒着他们在和平年代更应铭记历史、居安思危,将这份感悟转化为工作动力,在各自岗位上积极担当作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拼搏,用实际行动书写对祖国和人民的忠诚与奉献。目标办)


    • . 宜阳县水利局开展防汛物资设备维护保养

      12-12
    • 为进一步加强对防汛物资的管理,确保防汛物资性能完好,12月1号至12月10号,宜阳县水利局防御股工作人员对防汛物资储备仓库内的防汛物资进行再次查验、维护和保养。

      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工作人员对各类防汛物资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清查盘点,详细记录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确保账物相符;逐一检查防汛沙袋是否存在破损、漏沙等情况,对有问题的沙袋及时进行修补或更换,并重新规整摆放,保证存放有序。同时,工作人员还对防汛机械、救援设备等防汛设备进行了深度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在关键时刻能够正常启动和运行。经过调试,各类防汛设备运行平稳,性能良好。此外,工作人员还对防汛物资仓库进行了整理和清洁,改善仓库的存储环境,做好防潮、防虫、防火等措施,并对各类带电池的设备如灯具,电锯,救生机器人等进行充电保养,延长物资设备的使用寿命。清查盘点编织袋、雨衣、胶鞋、救生衣、救生圈、救生杆等防汛物资。

      此次防汛物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有效提高了防汛仓库规范管理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为我县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坚实的应急物资设备保障。

      下一步,宜阳县水利局将继续认真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存、维护保养等工作,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各类防汛物资时刻保持良好的性能状态,确保一旦防汛工作需要,能及时调运,迅速发挥作用。(常荣新 任琼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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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宜阳县水利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
      “双随机 一公开”执

      11-19

    • 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11月19日宜阳县水利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宜阳县水利局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流程,印发了《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随机抽取宜阳县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共6人,对 1个水厂和二次供水的3家物业公司4家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通过实地检查,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和执法规范流程,对4家企业进行认真检查,是否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及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按时申报年度用水计划,水资源税的缴纳情况,对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等。从检查情况看,该用水企业经营规范,检查情况将公布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下步,宜阳县水利局将继续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强化水利行业市场监管力度,规范水利相关企业,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促进宜阳县水利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闫丹丹)

       

       

       

       

       


    • . 宜阳县水利局开展河道清理营造良好水环境

      10-18
    •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的重要论述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弘扬志愿精神,激发广大志愿者坚定理想信念厚植家国情怀、播撒爱心善意、体现责任担当,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开展河道清理营造良好水环境”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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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局组织橡胶坝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对河道内的生活垃圾、水面漂浮物等进行全面打捞和清理,全力打好河道清理攻坚战,促进河长制工作长效化、常态化,助推富美宜阳。

      次河道清理工作采用人工和打捞船相结合的巡回作业模式,对境内的河道水草进行打捞,将河道里的水草、杂草、浮萍等漂浮物一并打捞清理上岸。对河岸两边、死角易积存垃圾点位进行彻底清除,对于河道等水面大面积杂草蔓延现象,一线作业人员利用打捞船对杂草进行切割清运,确保河道两岸的环境得到显著改善我县居民营造了美丽的景观,提供了休闲好去处,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目标办)

       

                 2024年10月17日


    • . 加强防汛督查检查 做好灾害防范应对

      08-01
    • 目前我县正处于防汛关键期,暴雨山洪地质灾害随时可能发生,防汛形势十分严峻。全县各相关部门紧绷防汛减灾这根弦,压紧压实防汛责任,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切实做好监测预警、隐患排查、避险转移等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群死群伤金标准。

      731日,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水库事务中心相关人员对盐镇乡贾院村山洪灾害防御群测群防措施落实情况、盐镇乡西沟水库度汛抢险措施落实情况、盐镇乡防汛物资设备储备情况、洛河县城段未成年人防溺水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了实地督查检查。

      目前,我县境内共有水工程中小型水库19座,淤地坝18座,万亩以上灌渠6条,涉及赵保、锦屏、盐镇、高村等11个乡镇。山洪灾害危险区150个,涉及董王庄、张坞、莲庄、香鹿山等15个乡镇。为确保度汛安全,宜阳县水利局严格执行水工程汛限水位监管,加强巡查防守,及时发布山洪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严格避险转移群众安置措施,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落实“123”“321”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监测手段,加强会商研判,强化突发暴雨、山洪、地质灾害等临灾预警预报,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厌点情绪,突出抓好值班值守,工程巡查巡防和应急抢险,危险区群众转移避险等工作,落实直达基层责任人的“叫应”机制,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确保全县平安度汛。


  • 通知公告更多>>

    • . 关于宜阳县2025年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及 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名单的公示

      04-11
    •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好我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现将我2025年度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包括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及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名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宜阳县2025年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2.宜阳县2025年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名单

       

      附件1:宜阳县2025年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pdf

      附件2:宜阳县2025年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一览表.pdf


    • . 政府采购询价结果报告

      03-27
    • 2025327日上午,宜阳县水库事务中心就宜阳县2025年小型水库管护购买服务通过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经过评审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资质、报价、售后服务等审核,以及对各供应商的相关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现将成交结果公布如下:

      一、主要标的信息

      (一)名称:宜阳县2025年小型水库管护购买服务

      (二)服务范围:对宜阳县境内18座小型水库进行管护

      (三)服务时间:一年

      (四)服务要求:按采购人需求。

      二、成交信息

      (一)供应商名称:河南派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供应商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园街道建筑业服务中心YX3666

      (三)成交金额:贰拾玖万壹仟捌佰壹拾玖元整(小写:291819)。

      三、公布时间:2025327

      四、联系方式

      宜阳县创业路1宜阳县水利局1113

      电话:0379-68952606


    • . 采购公告

      03-1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经领导批准,就宜阳县2025年小型水库管护购买服务进行询价采购。

      一、采购人:宜阳县水库事务中心

      二、采购内容:宜阳县2025年小型水库管护购买服务

      三、采购方式:询价

      四、项目概况:宜阳县2025年小型水库管护购买服务主要内容为:根据《洛阳市小型水库管护购买服务技术规程(试行)》的相关要求做好宜阳县境内18座小型水库的巡视检查、日常养护、运行操作等管理工作和保洁、绿化、安全管理等劳务性工作。采购限价293830.00元。服务期:一年。

      五、报名要求:

      1、报价人应是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含项目建设所涉及的采购/服务内容的国内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书、法人或委托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印章)。

      2、报价人在过去三年无重大责任事故和违约劣迹(提供网上信用征信)。

      3、报价人应具有有独立承担《洛阳市小型水库管护购买服务技术规程(试行)》规定的小型水库管护服务的能力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5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2025319—202532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北京时间)到宜阳县水利局111113室报名。

      6、询价时间:2025327上午1000(北京时间)。

      询价采购地点:宜阳县水利局7楼会议室

      六、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宜阳县水库事务中心

             址:宜阳县创业路1

          人:沈先生           话:13693825775

       


    • . 水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

      01-23
    • tem.png

    • . 洛阳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洛阳市水利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

      01-23
    • 洛水政〔2024〕4号


      各县区水利局(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践行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地方水利法规的修订情况参照水利厅公布的《河南省水利领域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河南省水利领域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22年公布的《洛阳市水利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洛水政〔202216)进行修订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使用规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结合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证据材料情况进行综合判定适用情形。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将服务型执法融入执法各环节,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打造一个包容有序、充满活力的良好环境。

       

      附件:1. 洛阳市水利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 洛阳市水利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 洛阳市水利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 洛阳市水利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20244月22        


      附件1

      洛阳市水利领域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2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1.未造成危害后果,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3

      对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第四十四条

      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或采取其他改正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4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1.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及时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3.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5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6

      对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五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或者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少量垃圾、渣土,或者预计强行拆除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或者种植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7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8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1.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及时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3.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9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开工建设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10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验收防洪工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11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立即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12

      对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未将开垦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13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14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15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1.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限期内缴纳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延期缴纳申请,经批准后,在逾期三十日内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16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纠正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17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六)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围湖造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18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纠正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19

      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20

      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不得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
      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按水利工程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建设施工应当按照批准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范围、方式、设计方案进行。
      建设施工确需阻断或损坏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水利工程的效能,并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必须事先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兴建与效益损失相当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21

      对《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违反《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和后果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毁坏坝体、输泄水建筑物与设备以及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毁坏水文、测量、通信、动力、照明、道路、桥梁、消防、房屋等设施,处一千至五千元罚款;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矿、建窑、采石、采砂、取土、打井、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批准的方式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库叉、鱼塘、房屋等设施以及在库区内围垦、弃置垃圾,处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在大坝上放牧、垦殖、堆放杂物,不听劝阻或者未经许可在大坝上行驶车辆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22

      对《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23

      对《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处罚:
      (一)擅自开启、关闭闸(阀)门或者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资源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输水管涵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等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的;
      (五)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24

      对《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1.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25

      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26

      对《洛阳市水资源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洛阳市水资源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
      (二)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取水井与回灌井不在同一含水层位或者取水未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采取回灌措施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3.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措施按照规定取水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4.《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附件2


      洛阳市水利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2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建设单位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4.《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3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5.《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4

      对违法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符合标准的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清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5.《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5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黄河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

      停止违法行为,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并获批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5.《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或参照黄委《<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6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黄河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达到取水许可规定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5.《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或参照黄委《<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附件3

      洛阳市水利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造成危害后果轻微、损害较小,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以下执行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2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建设单位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造成危害后果轻微、损害较小,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4.《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以下执行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3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造成危害后果轻微、损害较小,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5.《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以下执行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4

      对违法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造成危害后果轻微、损害较小,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符合标准的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清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5.《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以下执行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附件4

      洛阳市水利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且逾期不清理,指定有清理能力单位代为清理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未按照责令限期清理要求进行清理,经催告后,当事人按照要求进行清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2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不治理,指定有治理能力单位代为治理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未按照责令限期治理要求进行治理,经催告后,当事人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 . 宜阳县水利局2024年度水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01-23
    • 2024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严格落实依法行政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营造了良好的水行政执法环境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水行政执法工作措施成效

      1.广泛宣传

      3.22世界水日12.4宪法宣传周”为契机,拓宽宣传途径,通过布置咨询台、制作宣传版面、印发宣传材料、悬挂横幅等形式宣传水利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水法律意识,增强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水法制观念,让水行政法规深入人心。

      2.加强监督,密集巡查,多部门协作

      截至目前开展巡查300余次,出动执法车辆300余次,900人参与巡查,巡查河道3万余公里。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在河道内有种植阻碍行洪安全的高杆作物(杨树苗、连翘树);河道堤防、护坡种植农作物40余块。我局立即组织河长办、水资源保障中心、河道管理所并联合洛河沿河乡镇政府(莲庄镇、张坞镇、柳泉镇、韩城镇、三乡镇)在河道内种植的无主高杆作物(杨树苗、连翘树)予以清除,共清除阻碍行洪安全的无主高杆作物7000余棵,以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对种植在河道堤防、护坡的农作物清除40余块,现场制止劝离在河道管理范围种植农作物行为20次,讲解法律法规批评教育20人次,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工作。封堵河道沿岸下河路口22处,防止河道出现零星盗采砂石现象发生,清理河道垃圾,有效的提高了河道行洪安全和河道环境质量。

      3.加强能力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为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参加洛阳市水利局组织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学习,吸取先进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将平时自学和集中培训学习结合起来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贯彻落实洛政〔2023〕18号文件关于《洛阳市人民政府调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的通知》,水资源保障中心乡镇(街道)提供“教科书式”执法案例、咨询答疑、下派业务骨干、安排随同执法等方式,指导乡镇(街道)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掌握执法技能。组织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3次,帮扶指导董王庄乡、盐镇乡处理河道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案件2起

      4.行政处罚方面

      本年度共查处水事违法案件12件,其中无许可取水违法案件2起、处罚金额共计12万元;不予处罚案件10起,分别是:水资源案件5起、水土保持案件5起。

      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及体系建设情况

      根据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司法厅印发的《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实施意见》(豫水政202410)文件要求,各级水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能。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将水行政执法权限委托有关部门实施执法活动,同时,对该部门组织开展执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其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大力构建服务型行政执法模式”,力促实现“三个转变”。认真落实推进服务型执法建设的要求,寓服务于执法过程,在执法中体现服务,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从突击性执法向长效性转变,从刚性化行政执法到刚柔并济转变。构建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服务型行政执法模式,努力塑造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行政执法形象。

      三、工作不足

      1.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有待于整体推进和提高,执法人员数量有限,难以全覆盖众多的监管对象,导致偏远地区巡查频次低、监管有死角。且专业人才匮乏,遇到复杂水事案件,由于专业知识不够,导致办案易受阻。

      2.执法文书填写不够规范,存在部分执法文书基础信息错漏,当事人关键身份信息数据记录有误;法律条款引用混乱,令处罚缺乏坚实法律支撑;签名盖章环节也存在少数问题,人员签名缺失等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水法律法规。

      2.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增强执法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3.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主动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任务,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形成强大震慑,凝聚强大工作合力。

       


    • . 宜阳县水利局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01-23
    • 2024年,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的大力支持下,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相关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重点要求,紧紧围绕水利中心工作,扎实推进水利行业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为水利事业提供高质量的法治保障。现将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度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主要成效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具体要求,局长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明确了领导小组及成员的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参加各类法制培训和讲座,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制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同时,党政主要负责人一是要严格依法依规决策,对水利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二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对涉及水利行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亲自组织开展会议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并认真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合法性。三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实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影响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推进行政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

      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公平竞争性审查,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及“一事一议”形式政策的书面审查,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要求,认真推行信息公开,增强行政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发挥作用方面,通过合理程序确定法律顾问人选,择优聘请河南宜东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为我局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度、疑难行政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其法律参谋、顾问作用,提高了决策质量,有效降低了决策风险,不存在法律顾问聘而不用的情况。对重大决策事项经局党组会研究讨论后实施,集体讨论内容全部如实记录。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建立以下工作机制:在重大行政决策问题上做好法律咨询论证在工程项目及合同签订等经济活动中充分征求意见,合理规避风险在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问题上,法律顾问出谋划策,保障我局各项业务工作合法合规开展,有效降低行政管理风险。

      (三)强化理论学习,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去。结合工作实际,鼓励全局干部职工主动参与带头学习法律法规知识,认真学习掌握与水利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各项水法律法规,在水利系统形成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将法治教育培训纳入水利系统干部职工培训计划,通过集中学习、个人自学和会前学法相结合的学习方式,定期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学习党内法规和水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同时鼓励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个人自学,推荐在线学习资源,如学习强国、中国普法网、河南干部网络学院等学习平台,认真开展自主学习,引导干部职工进行深入学习和思考,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特别是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培训,通过参加上级培训及集中培训等方式深入解读重点法律法规,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把法律运用融入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不断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解决矛盾及问题的能力。我单位严格落实水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水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岗位法律知识培训,强化对执法人员资格和能力的考试测评,提升水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素养,打造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的水行政执法队伍。目前,我局共有水行政执法人员36名,均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四)落实法治责任,加大宣传教育,结合实际运用

      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工作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工作责任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确保执法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及时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化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宪法宣传周重要时间节点为载体,开展“人人学宪法”、“宪法宣传周”等宣传教育活动,围绕国家确定的主体,安排部署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采取水利局官网、微信公众号、电子屏互联网等多种渠道,进行水法制宣传教育;通过现场设置宣传展板、开展街头咨询服务、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折页、海报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活动,并以图文结合的方式向来往群众科普和讲解法律知识,使广大群众能够轻松有趣的了解法律知识,从而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提高干部职工及广大群众的知晓率学法用法守法意识。

      (五)主要工作成效

      根据省、市、县水利行政部门要求,贯彻落实洛政〔2023〕18号文件关于《洛阳市人民政府调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的通知》,水资源保障中心乡镇(街道)提供“教科书式”执法案例、咨询答疑、下派业务骨干、安排随同执法等方式,指导乡镇(街道)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掌握执法技能。组织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3次,帮扶指导董王庄乡、盐镇乡处理河道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案件2起本年度共查处水事违法案件12件,其中无许可取水违法案件2起、处罚金额共计12万元;不予处罚案件10起,分别是:水资源案件5起、水土保持案件5起。

      二、2024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一)存在的不足

      一是水利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群众对水利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理解度还不够高。二是水行政执法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三是水利行业法治建设的协调推进机制还不够完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还不够紧密,存在沟通不及时等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一是在法治宣传方面,对不同群体的需求分析不够深入,宣传方式和内容缺乏创新,导致宣传效果不够理想。二是在水行政执法方面,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还不够大,培训内容和方式不能完全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三是在法治建设协调推进方面,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和工作考核机制。

      三、2025年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分析不同群体的法治需求,制定更加精准的法治宣传方案,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方式,提高法治宣传的实效性。进一步加大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通过组织培训学习,互相沟通交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水利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结合水利事业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拓宽公众监督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今后,我们将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举措,不断提升水利法治工作水平,为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