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阳县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202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矿区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5月6日
宜阳县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县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和《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建筑高度(或地理位置较高建筑物)超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服务压力,需要将公共供水管网的自来水经内部设施加压后再供应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建设的泵房、储水池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消毒设备、供水管道、水表、阀门等设施。
第二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和个人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住建局为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统一管理工作,委托具有供水资质的供水主管部门(县水务集团)负责本县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选择的二次供水设备(生产厂家)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将相关资质证书资料报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经审核验证通过后,方可在城市供水服务区覆盖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需提交如下审核资料:
(一)设备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省级以上卫生许可证;
(三)压力容器许可证;
(四)相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产品发明专利证书;
(五)住建部颁发的节能技术推广名录证书;
(六)设备符合行业及国家标准GB/T26003—2010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交付使用。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管理,节约水资源,构建安全、有序的用水秩序,对新建高层住宅供水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由供水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网设施工程统一组织施工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宜阳县城市规划,满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用水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无负压管网增压稳流给水设备,设备运行时不应对城市供水管网产生负压影响。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公布的二次供水节能技术设备推荐名录中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施(设备)、材料。
第九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依法组织申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申请验收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在供水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图纸复制加盖印章后,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存档。
第十一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并已投入使用,但未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供技术资料及生产设备厂家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二次供水要求加装安全保护装置,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验收,签订《安全供水责任协议》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通,确需连通的,应当征得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安装防倒流逆止阀门。不得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造成负压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管道泵或无塔供水设施等其它取水设施从公共供水管网内直接抽水。
(二)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设施材料,应保证不使输送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严禁与排水设施近距离设置,应有防污染保护措施。
(三)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禁止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及水质监管部门提供水质合格监测报告,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颁发《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与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接用水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设施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产权人)管理维护。 产权单位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水企业管理维护,委托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确保二次供水安全。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运行管理单位)接受委托管理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应当明确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保障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及周围环境的清洁,供水水质不受污染,每半年至少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1次清洗消毒。
(二)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标准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
(三)应配备专(兼)职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检、维护、检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四)从事二次供水管理和清洗、消毒的水质检测人员,应取得当地卫生部门发放的健康证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的技术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五)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施工、设备维护、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同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六)发生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七)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档案和应急预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已建成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要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对突发性二次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进行调查。发现饮用水受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应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停止供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待污染消毒及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十九条 城市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发出清洗消毒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清洗消毒。逾期仍未清洗消毒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清洗消毒单位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承担。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停供水: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
(二)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的;
(三)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时间蓄水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五)未按规定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六)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水质信息的;
(七)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的。
有前款第(二)、(四)、(五)、(六)、(七)项行为的,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与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相关职能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城市二次供水水质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监管不力,造成大面积停水的;
(三)违法乱收费乱罚款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城市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造成社会、用户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若遇上级规定内容发生变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阳县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2018〕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