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我局环评科。
公示时间:2024年3月22日-2024年3月28日。
联系电话:0379-68882934
通讯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1、项目名称:洛阳天汇镁业有限公司轻型高强度镁合金材料生产加工项目
2、建设地点: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绿色铸造园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洛阳佳蓝环保科技有限公
4、建设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绿色铸造园,总投资15000万元,环保投资96.2万元,建设内容为:新建生产车间两座,办公楼及辅助用房,并在车间内建设年产4000吨镁合金铸件、镁合金棒材3000吨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5、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及达到的防治效果:
(1)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拟建项目镁合金铸件熔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环形集气罩+耐高温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相关工序排放标准以及附录A相关标准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标准要求(铸造工业电炉颗粒物10mg/m3)以及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9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19]49号)中《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颗粒物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二级标准要求(15m排气筒颗粒物3.5kg/h);制芯、浇注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耐高温覆膜布袋除尘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相关工序排放标准以及附录A相关标准同时满足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9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19]49号)中《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 10mg/m3),颗粒物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15m排气筒颗粒物3.5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甲醛及酚类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要求;造型、落砂、砂回收处理工序产生废气经密闭操作间+旋风+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有组织排放标准(落砂、砂处理—颗粒物 30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9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19]49号)中《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 10mg/m3),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15m排气筒颗粒物3.5kg/h);铸件清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二次密闭+集气罩+旋风+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有组织排放标准(铸件清理—颗粒物 30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9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19]49号)中《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15m排气筒颗粒物 3.5kg/h);镁合金棒材熔化、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环形集气罩(熔化工序)、集气罩(抛光工序)+喷淋塔+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标准要求(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熔化炉颗粒物 10mg/m3),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15m 排气筒颗粒物3.5kg/h);厂界无组织废气中甲烷总烃、甲醛、苯酚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 A中的限值要求。(2)落实废水治理措施。拟建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体系;砂回收处理线冷却循环水系统、镁合金棒生产线循环冷却水系统、镁合金棒熔化炉废气处理配套冷却喷淋塔循环冷却水系统定期排污水属于清净下水,经收集池收集后用于喷干雾及厂区道路洒水;淬火工序冷却用水定期补充不外排;水基切削液稀释用水除部分散失外,其它均进入废切削液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管网进入厂区总排口,出口浓度应满足西庄污水处理厂的接管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管网进入西庄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3)做好噪声防护工作。拟建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半连续铸造机、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生产设备置于封闭车间内,采用建筑隔声及车间内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4)切实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金属边角料、废树脂砂、废型砂、废石英砂、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收集后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含油废抹布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6、环评结论:《报告表》环评结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厂址选择合理可行。该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在建设及运行中认真落实工程设计及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满足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来看,环评认为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