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环审〔2025〕37号
关于洛阳锦宁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
硅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洛阳锦宁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3X70LB46)委托河南青华生态环境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锦宁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硅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洛阳市宜阳县樊村镇宋村洛阳锦宁实业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3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依托现有原料仓库、破碎车间及现有破碎生产线,新增圆锥破碎机、对辊破碎机、振动筛、物料筒仓、石磨机等设备设施,建设一条处理能力10万吨/年硅石生产线、公用设施及配套环保设施。
三、该项目在施工期、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工车间、破碎车间、原料仓库、输送廊道封闭,安装喷干雾抑尘设施;原料下料口、颚式破碎机产生的粉尘分别经集气装置收集进入改造的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物料筒仓、圆锥破碎机、对辊破碎机、振动筛、成品料仓、成品筒仓产生的粉尘分别经集气装置收集进入一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企业A级排放建议值。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依托厂区现有)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不外排。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风机、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东、南、西、北四周厂界昼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敏感点宋村噪声监测值应该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除尘器收尘灰、三级沉淀池沉淀污泥定期清理回收作产品外售,车辆冲洗沉淀污泥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采用专用容器盛放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5年8月25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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