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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发布
06-176月3日,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40条,将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针对个体工商户独特的法律属性和经营特点,结合近年来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
在工作职责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如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和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测算机制、开展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等。
在细化和完善登记规则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细化了个体工商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规则,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在其登记机关辖区以外从事依法需要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应当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在优化登记服务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对接、档案迁移等工作。细化了对外投资的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的,应当以其经营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并明确了具体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明确了经营权继承的相关要求和材料规范,为个体工商户传承、打造“百年老店”提供制度支撑。
在健全退出机制方面,《规定》完善了个体工商户注销制度,明确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增设了另册管理制度,规定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服务,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开展个体工商户跟踪监测、发展状况分析,加强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不断优化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测算机制,指导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开展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分析。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发展阶段、行业类型等,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型分类,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
第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职责。
第六条 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当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材料、程序规定。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登记下列事项:
(一)组成形式;
(二)经营范围;
(三)经营场所;
(四)经营者姓名、住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也应当依法登记。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二)登记联络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登记联络员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常用联系方式,确保有效沟通。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经营者经常居所与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
共享地址、不具备实际居住条件的集中办公区等集群登记场所,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简化、免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经营场所客观存在,并且申请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除外。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所有实体经营场所全部记载在营业执照上。
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以外从事依法需要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应当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登记机关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每个经营场所都进行登记。
仅提供互联网域名访问、虚拟主机租用等服务,不提供实际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空间地址,不得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
同时通过线下和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登记实体经营场所,并可以同时登记网络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其所在地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行政区划名称的规则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迁移至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仅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迁移至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迁入地和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对接、档案迁移等工作,为个体工商户迁移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的,应当以其经营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予以延续。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二)已经结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和涉税违法行为;
(三)已经报送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已经被移出;
(五)未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
(六)未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者已经解除。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企业设立条件,并且变更后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共同签署的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四)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合并办理。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申请书和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四)拟转型为相关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材料。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一网通办、一体化办理、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加强信息共享等方式,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作为转型后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登记机关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并将变更登记日期、转型后企业相关信息等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原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延续: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企业可以作为该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行政许可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
(三)原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换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出具《变更登记通知书》,作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属登记等事项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开展政策宣传,支持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推动在金融、产业升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者或者注销该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有多个继承人的,应当就继任经营者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凭下列材料之一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一)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
(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三)民事调解书;
(四)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五)其他足以证明继承权归属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数据的监测分析,发现数量异常增长、同一自然人大量登记、同一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短时间内集中登记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研判。经研判,认为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清税证明。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第三十三条 被纳入另册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登记机关应当恢复其登记在册状态。
第三十四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被撤销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个体工商户被纳入另册管理、被撤销登记或者注销后,登记机关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永久留存,健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享机制,确保可追溯可查询。
第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以经营者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记载的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经营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经常居所与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
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对前款所述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登记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追求经营主体数量增长,违背相对人意愿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或者强制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第三十八条 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定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06-162025年6月是全国第24个“安全生产月”,宜阳县市场监管局围绕“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查找身边安全隐患”活动主题,在全县范围内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活动,切实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维护全县平稳良好的安全生产形势。
6月16日,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人员参加了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在红旗广场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通过摆放宣传展板、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群众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同时,针对群众关注的大型游乐设施乘坐安全、小区电梯维保、作业人员取证及事故应急救援等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并提供政策法规解读、安全防范指导、投诉举报受理等服务。
此次活动中,县市场监管局共设置1个宣传咨询台,摆放2张宣传展板,发放100余份宣传资料,接待群众咨询22人次,收集意见建议6条,登记现场投诉1条。
下一步,宜阳县市场监管局将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持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着力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筑牢特种设备安全防线,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市场主体:请及时报送并公示2024年度报告
06-10各市场主体经营者(含个体、合作社、公司及分支机构)请及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https://ha.gsxt.gov.cn/index.html)报送并公示2024年度报告。
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填报完成。年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逾期不年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最高处1万元罚款。
已报送并公示的可忽略。
其它不明短信链接请勿点击,避免上当受骗。
具体操作可点击下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流程》链接进入查看:
.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六项措施保障2025年高考食品安全
06-07高考期间食品安全保障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2025年高考期间,宜阳县市场监管局采取六项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一是成立工作专班,认真部署。我局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主管副职为副组长、相关股(室)、市场监管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及早介入,提前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高考期间市场监管工作部署会,认真研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并安排执法人员对考务人员驻地和四个考点及周边进行全天候值班巡查。
二是强调十项内容,集中约谈。高考前夕,我局组织召开涉及学校及其后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的高考期间食品安全约谈会,餐饮监管负责人就食堂从业人员管理、食材购进、食品留样等十项内容进行了再次强调,要求大家坚决做好高考综合改革后首次考试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三是强调主体责任,督促自查。针对高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我局安排城关、锦屏、香鹿山3个市场监管所督促辖区各考点学校食堂、住宿餐饮宾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考生家长、考务人员等的食品安全。
四是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排查。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结合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以来排查出的风险隐患,我局安排各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开展了一次拉网式检查,确保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到位、风险隐患及早消除。
五是开展专项督查,集中通报。认真实施《深入推进中小学校院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在各市场监管所排查基础上,我局联合纪检、公安等部门成立专项督查组,开展监督抽查并要求限期上报整改报告。目前,共抽查乡镇12个,抽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30家,印发《通报》一期。
六是结合消费特点,发布警示。针对期间气温升高,微生物繁殖较快,食物容易腐败变质等,从服务单位主体责任要落实、外出就餐防风险、网络订餐应谨慎、家庭用餐多留心、科学饮食记心间、出现问题快就医等方面提出警示,确保考生饮食安全。
△县市场监管局高(中)考期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前介入,对考点及周边食品安全逐一排查。△
△县市场监管局考点场内外工作人员全程值守,做好高考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 宜阳县市场监管局白杨市场监督管理所“情暖童心”六一慰问活动
05-305月29日上午,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白杨市场监督管理所联动社会资源,在白杨镇中心校开展爱心捐赠慰问活动。
活动现场,所长闫龙带领干部职工向学校捐赠了作业本、写字笔、足球、饮用水等学习和生活用品,并与校方深入交流,详细了解学校教育教学情况及学生生活状况。
白杨市场监管所秉持着“积极服务改善民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工作理念,旨在通过本次慰问活动传递社会温暖,改善学生学习条件,丰富课外运动项目,同时呼吁更多社会力量关注乡村教育事业。下一步,白杨市场监管所将持续关注校园教育,结合自身职能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消费维权知识宣传等活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筑牢安全防线。
.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端午节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05-29端午节将至,为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营造放心消费环境,近日,宜阳县市场监管局聚焦节日消费热点,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端午节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是严查商超节日食品,守好“源头关”。聚焦节日热销的粽子、咸鸭蛋等食品,重点查看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与索证索票情况,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标签标识信息,防止虚假标注、过期食品销售等问题。
二是严管餐饮服务单位,把牢“入口关”。针对节日期间聚餐增多的特点,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原材料贮存、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食品加工制作、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情况逐一逐项进行检查。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三是发挥抽检靶向作用,织密“防护网”。深入辖区内大型商超开展节日专项抽检行动。紧紧围绕节日食品消费特点,以商超为重点抽检对象,对节日期间销售的粽子及粽子相关产品进行专项抽检,按程序将所有抽检样品送交检测机构进行严格检测,切实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
四是紧盯粽子、茶叶、酒类等重点节日商品,着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重点关注粽子高档化、礼品化倾向及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大端午节前后市场巡查频次,全面排查处理粽子销售中存在的过度包装、价格违法行为等问题,对所谓添加“高档食材”的礼品粽子以及高档酒楼、饭店等提供高端化、定制化端午节日礼品,依法查处其隐蔽性过度包装行为。
5月28日,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孙耀敏到我县各商超及餐饮服务单位督导端午节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情况。
下一步,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强节日食品安全、价格稳定常态化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覆盖面,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了安全放心、稳定有序的节日消费环境。
. 关于对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示
05-12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宜市监罚催〔2024〕190号
宜阳县迪萱餐饮店 :
本局于2024年12月03日对你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处罚〔2024〕190号),对你店处以罚款一千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店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罚款1000元;
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本局现催告你(单位)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石江涛 联系电话:18837938729
联系地址:宜阳县锦屏镇红旗东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12日
.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四张清单”(2024版)
01-23. 宜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01-232024年,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的决策部署,服务大局,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执法监督、推进普法依法治理,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为目标,以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为重点,以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全面履职为抓手,充分发挥法治对执法的保障作用,切实提升了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现将全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局2024年行政执法基本情况
本局共办理一般程序行政执法案件267件。
二、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关情况
(一)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情况
一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我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积极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通过协同监管平台、信用河南公示平台、政府网站及“互联网+监管”政务服务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最大程度保证了人民群众对我局执法工作的知情权。
二是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统一制定规范执法文书,统一编制执法文书文号,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对执法人员开展培训,明确规定执法人员要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力求做到执法过程留痕。
三是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我局对所有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均进行案件审核,同时严格落实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案情复杂以及具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确保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处罚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正确无误,较好的树立了市场监督管理的执法形象和权威。
四是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梳理,严格审查核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按照司法部门的要求开展执法证换领工作。
五是严格落实法律顾问制度。针对县局机构改革后的工作实际,积极落实法律顾问制度,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聘请执业律师为县局的法律顾问并充分发挥其专长,确保全局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提升。
(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
2024年度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线上线下培训,一是通过总局网络学院、法治在线等平台强化执法人员培训;二是参加省局、市局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三是本局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政治业务培训。2024年参训人数二百余人次,通过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使得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执法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执法素质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面对新形势,特别是要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依法治国理论的学习,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通过不同的途径、方式,更加广泛的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
二是加强对新修改《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标法》《食品安全法》《药品法》《特种安全法》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素养,保障依法行政的落实。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通过学习使执法人员能够对法律法规全面掌握、灵活运用,不断提高执法办案业务水平,保障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的全面贯彻。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01-232024年,宜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下,始终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历届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县发展大局和法治政府建设总体目标,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知识产权强县建设、食品安全达标县建设,坚决守住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安全底线,在法治引领下市场监管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迈上了新台阶。现将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如下: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统筹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
局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安全监管法治能力方面,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
二、“放管服”改革多措并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全面贯彻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是持续构建“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公布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及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二是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三是全面落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四是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改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压缩至1个工作日,实现企业开办1天办结。五是大力推广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落实线上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开展实名验证。六是落实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实现上线企业注销“一网通”系统,推进企业注销“一网”通办。七是加强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约束。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构建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项惩戒措施落地。八是落实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按照要求落实市场监管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
积极扶持新发展市场主体,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公章,企业开办“一分不掏”,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进一步优化了我县营商环境。
三、公正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
一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协同监管平台、政府网站及“互联网+监管”政务服务网、行政服务大厅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过程中启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文书、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实时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对查封扣押财物、执法抽样、罚没物品处置销毁等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环节,一线执法人员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存储、上传。落实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编制了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保证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全部经过法制审核。我局严格落实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案情复杂以及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确保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处罚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正确无误;无行政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的行政处罚案件,较好的树立了市场监督管理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权威。
二是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梳理,严格审查核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按照司法部门的要求开展执法证换领工作。
三是严格落实法律顾问制度。针对县局机构改革后的工作实际,积极落实法律顾问制度,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聘请了执业律师为县局的法律顾问并充分发挥其专长,确保全局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提升。
四、法制宣传培训扎实有效,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升
一是紧紧围绕普法重点,不断创新普法形式,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积极营造学法尊法的良好氛围。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开展宪法、民法典、监察法、标准化法和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贯活动。
二是积极学习宣传执行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
三是组织开展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学习培训。逐步学习培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涵盖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18部、行政法规22部、地方性法规6部、地方政府规章2部、部门规章65部。
四是落实依法行政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等制度。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减轻条件作出了具体要求,最大程度保证同案同罚,依法依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五、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在全县市场监管领域推广《洛阳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明确在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特定条件下,对36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10项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19项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对7项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六、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夯实从严治党责任。充分认识“两个确立”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强化政治监督,推动完善内部监督和纪检监察专门监督,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切实履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主要负责人坚持以身作则、依法行政,督促班子成员和股、所、队负责人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全局党员干部法治观念显著提升。严格履行“法治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把法治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做到重大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督办,真正把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好、落实好。把全局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为推进法制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三)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按照年度普法计划,加强宣传,扎实学法,坚持局党组会学法、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借助“3.15”等专题宣传日,充分运用法制宣讲、发放宣传单、悬挂条幅、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等方式和载体,大力宣传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宪法》《民法典》等公共法律法规。同时在局机关开展学法活动,通过制作宣传版面、LED屏幕滚动播出学法标语等形式,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七、下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我局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县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和要求,围绕“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总体思路,坚持“四个最严”,统筹“三品一特”,做好“接诉即办”,抓牢抓实抓紧市场监管各项工作着力点,不断夯实监管基础,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努力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紧扣持续推进“优化环境、规范竞争、提升质量、高效监管、守住底线、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以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的高质量推动各项业务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不断开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一)守牢“四条安全底线”。进一步压紧压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促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分级分层包保责任制,落实“三清单加一承诺书”,帮助包保干部明确责任、督促包保干部和企业落实责任,推动包保干部督导生产经营单位、餐饮单位食品总监、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年总结”制度机制落实,不断推动“两个责任”落细落实,做好各项抽样检查工作,创新智慧监管模式,推行安全风险等级分级管理责任制。立足“严”的主基调,坚持谋在前、干在实、落在细,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进一步强化底线意识,突出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抓紧抓牢抓实“三品一特”安全监管各项重点工作,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红线。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综合素质。针对新法律法规实施和法律适用问题,积极组织开展针对性较强的业务培训,并通过“以考促学”,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加强法治观念,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宜阳县市场监管局
2025年1月20日
.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知(第二期)
12-312024年7月至12月,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4年宜阳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宜市监〔2024〕16号)对全县生产、销售领域液化石油气、学生用品、眼镜、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用铅酸蓄电池、成品油、农资产品等重要消费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本次共抽检各类样品153批次,合格145批次,不合格18批次。对不合格企业产品依法进行后处理。(抽检信息详情详见附件)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请积极参与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遇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明细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 关于对宜阳县亚敏家电商行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的通报
12-18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对宜阳县亚敏家电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7MA9FPWDM3R)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对该商行上述违法行为予以通报。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 宜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10-2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洛阳市宜阳县及洛阳市洛龙区丰李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也称宜阳辖区或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关于电子烟零售店布局,按照《河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划由宜阳县烟草专卖局综合考量零售点存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辖区划分若干市场单元,并确定市场单元零售点的指导数。
第六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对本辖区的市场单元和市场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进行动态调整,以发布为准。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盈利水平、诚信等级等因素,科学设定市场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布局。零售点数量布局设置以指导数为基本参照,每年12月份或有实际需要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对外公示,在已经满足市场消费需求的情况下,按照“退一进一”原则,根据排队轮候顺序依法受理。
第七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本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总体布局规划实行:“距离+总量+限制性条款”组合模式。
第八条 距离限制模式
(一)在符合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要求的基础上,各市场单元新设零售点应同时满足间距控制标准,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不受距离限制及放宽情形的除外)。
(二)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经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用品、文化体育、网吧游戏、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母婴用品、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散酒精酿、茶叶专卖、洗浴中心、民宿驿站、小型餐饮、土杂店、小吃店、蛋糕店等),设置零售点需符合该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要求,且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
第九条 总量限制模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划第八条限制,且不作为距离限制的有效参照物。
1.住宅小区内(不包含临街门面房)根据住户数量设置零售点,每5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
2.行政村(划入城市道路市场单元的除外)根据市场单元指导数量,按总量限制原则设置零售点。
3.特殊场所的零售点设置:
(1)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地铁站大厅内(含售票厅、候车厅、大厅区域内各通道及走道、上下客区、地下通道)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设置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
(2)封闭式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内部(不含临街门面房),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以下的,每超过1万平方米可增设1个(余数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1万平方米计算),但总数不超过5个;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在核定5个零售点的基础上,每超过2万平方米可增设1个(余数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按2万平方米计算),但总数不超过10个。
(3)达到3000人以上规模的高等院校内(同一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0人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
(4)封闭式旅游景区、厂矿、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监区)等内部场所,按总量限制模式设置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3个。
(5)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购物中心、商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商场,可每层设置1个零售点。
(6)客房达到7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单侧、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按照一个经营场所办理一证的原则办理。
(7)商用写字楼、办公楼内部,每栋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临街商铺有即存持证户的不予设置。
第三章 放宽情形
第十条 对下列情形在间距上予以放宽,但属于不予设置情形的除外。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个体经营户,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本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以扶持条款取得的卷烟零售许可证不得变更。
(二)省级以上政策扶持的公益性连锁企业门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符合该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要求的基础上,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间距和指导数限制,但属于不予设置情形的除外。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零售点,或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标准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持证人提前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只经营雪茄烟(不经营卷烟)的零售点,不受间距和指导数限制(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除外)。雪茄烟专营商户经营范围增加卷烟的,应当适用该合理布局规划规定的指导数和间距条件,提前申请变更许可证经营范围。
(三)非家庭经营持证个体工商户,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后90日内,原持证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营业面积在50平米以上,在洛阳市内拥有30家以上的同一法定代表人、统一门头、统一配送、统一经营模式的直营连锁便利店;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第十二条 新办申请在实地核查零售点最近间距时,不受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两年内申请停业累计超过12个月的持证商户限制。
第四章 不予延续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不予设置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经消防等职能部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十)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学生通勤出入口(不含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100米内;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不含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50米内;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
(十一)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五)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十六)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和医疗机构内部的;
(十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集中陈列、销售商品场所的面积,不包括仓库、办公等辅助场所的面积。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距离”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与参照零售点或中小学校、幼儿园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以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为标准,按照两个参照点最近一侧的门沿进行测量,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建筑物等设施或禁止性道路标线)。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校”含义: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详见《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自1998年12月2日起施行)。
“专门学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幼儿园”是指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详见《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宾馆酒店客房数量以相关机构认定的客房数量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的“内”、“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宜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宜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宜烟〔202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宜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间距测量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