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6〕8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6〕18号)的要求,有效强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环境监管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方法,持续改善我县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整合管理资源、创新机制方法、提升监管效能、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大气、水、土壤和农村环境监管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按照“条块划分、以块为主,分格管理、各负其责,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真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合力、网格落实、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我县环境监管共治共管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相辅、全面覆盖”的环境监管网格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延伸、重心下沉,破解环境监管机制缺失、责任虚化、落实弱化等问题,确保网格化环境监管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实现我县环境监管的规范化、精细化、制度化、长效化,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环境支撑。
二、网格体系建设
(一)网格划分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建立县级、乡级、村级三级环境监管网络,在重点区域建立特定网格。
1.县级网格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建立县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为本级网格第一责任人(网格长)和第二责任人(副网格长);各乡(镇)为县级网格内的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县直相关单位为县级网格成员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督查员)。县级网格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乡级网格
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建立乡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为本级网格第一责任人(网格长)和第二责任人(副网格长);建立网格长、监督员、联络员和协管员“一长三员”制度,乡(镇)政府指定相关人员担任监督员、联络员和协管员。所辖村(社区)为乡级网格内的环境监管网格。
3.村级网格
村级网格为最基层的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村(社区)委员会,建立网格长、监督员、信息员“一长二员”制度,其主要负责人为本网格责任人(网格长),分管负责人为监督员,自然村(组)、小区等单元为村级网格的环境监管子网格,村民组长、居民小区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信息员)。
4.特定网格
产业集聚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需要重点防控的区域,县政府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可独立划分特定环境监管网格。
(二)网格职责
1.县级网格
负责制定本级网格环境监管的重大决策任务,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决议;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计划和任务;建立健全辖区环境监管网格日常巡查、调查处理、信息反馈、监督问责、评价考核等运行机制,确保机制顺畅运行;组织开展本级网格的各项环境监管工作,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建立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台账,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信息;指导乡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其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并进行责任目标考核;完成市级网格交办的其他任务。
2.乡级网格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计划和任务;加强辖区内环境监管工作的领导,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加强对下级网格的监管、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本级网格的各项环境监管工作,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不能处理的应立即上报上级网格并协助处理;建立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台账,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着力提高辖区内企业、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完成上级网格交办的任务。
3.村级网格
负责辖区内环境监管工作,巡查、发现、制止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上报辖区内环境违法信息,完成上级网格交办的任务。
4.特定网格
按照特定网格的不同要求完成相应的环境监管目标任务。
(三)网格运行
1.加强巡查报告
上级网格要对下级网格的环境监管工作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督促下级网格切实履行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巡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要督促下级网格依法查处和整治,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
2.落实监管职责
各级网格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本级网格内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对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向上级网格报告,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不属于本级网格或本单位管辖的,要第一时间转办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有关单位;对需多网格或多成员单位进行联合调查的,由网格责任主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强化网格内各部门间协调配合,真正形成横向联合、纵向贯通“联得紧”和全面监管、快速反应“动得快”的联动机制。
3.加强网格监管绩效监督
一是加强上级监督。各责任主体将网格环境监管情况纳入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建立“一级督一级”的年度督查工作机制,加强对环境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分级考评、分类考评、定量考评”并进行量化、细化、实化考核指标,明确项目、责任、时效,开展自查、互查、抽查、检查;上级网格要在下级网格自评的基础上,对下一级网格进行全面考评,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二是鼓励公众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增强公众环境意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接受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4.反馈
认真做好上下级网格、平行网格间的信息沟通、会商和共享,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及整改结果,按要求进行反馈和依法公开。
三、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指导各职能部门做好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二)县级网格相关成员单位
县级网格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境监管、管业务必须管环境监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境监管”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
1.县环保局:负责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协调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并进行检查、指导;落实环境监管责任,依法处理环境违法问题;按要求公开环境监管信息。
2.县发展改革委:负责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落实燃煤电厂限产、停产措施;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赋予的其他环境监管职责。
3.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工艺和产品;落实非电力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措施;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赋予的其他环境监管职责。
4.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和拆迁工地扬尘、散流体物料装卸扬尘;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进行监管;对县区河渠生活排污口进行截流;负责场地土方清运噪声防治污染和监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办理而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赋予的环境监管职责。
5.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受理符合条件的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环境违法案件;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赋予的其他环境监管职责。
6.县财政局:负责环境监管执法资金保障工作,将各级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
7.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矿山开采企业做好土地复耕和植被恢复,查处取缔私挖滥采行为;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赋予的其他环境监管职责。
8.县煤炭局:负责合理规划储煤场地,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环境敏感区设立储煤场;禁止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在我县流通和使用;负责煤炭营销企业落实储煤场扬尘防治措施。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赋予的其他环境监管职责。
9.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将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实施规划控制;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赋予的其他环境监管职责。
10.县交通局:负责车辆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的规范化处置;防范和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引起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城市建成区外道路运输扬尘环境监管,对道路运输车辆落实密封措施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公路建设工程的环境监管,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赋予的其他环境监管职责。
11.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赋予的环境监管职责。
12.县委农办:负责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其他环境监管职责。
13.县畜牧局: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督促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进行关停、搬迁;对养殖业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管;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赋予的其他环境监管职责。
14.县农业局:指导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负责对使用农药、农膜、化肥等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赋予的环境监管职责。
15.县水利局:负责对河渠排污口、河道采砂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河渠范围内清洗污染、倾倒垃圾、焚烧杂物等行为进行监管;对管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进行监管;参与处置应急水污染突发事件;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的停水决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赋予的其他环境监管职责。
16.县林业局:负责森林和湿地资源生态保护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赋予的其他环境监管职责。
17.县市政局:负责城镇建成区绿化工程的扬尘环境监管;负责对道路清扫保洁扬尘的防治和监管;负责查处取缔城市建成区违规露天烧烤、废弃物露天焚烧;对管理的城镇垃圾填埋场进行监管;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赋予的其他环境监管职责。
18.县商务局:负责对成品油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赋予的其他环境监管职责。
19.县金融办: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金融机构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要及时采取贷款限制性措施;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赋予的环境监管职责。
20.县电业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的停电决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赋予的其他环境监管职责。
21.其他相关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职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环境网格化监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重大部署的具体举措,是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责任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的实际需要。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组织研究、科学合理划分、积极高效推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环保监管合力。
(二)强化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一要落实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基层网格监管能力建设的投入,确保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完善乡(镇)环保工作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二要严格依法行政。要加强对各级网格环境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网格环境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业务水平,各级网格及其监管人员要做到严格、规范、文明、廉洁执法,恪尽职守、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三要推进综合执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环保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环境监管优势,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充实网格执法力量,提高各网格环境监管效能。
(三)健全工作制度。各级环境监管网格的划分工作,要以“便于日常管理、便于考核考评”为原则,以“覆盖全部行政管辖区域”为底线,特别是要避免网格漏洞和监管盲区。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施“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相关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公示。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要制定本网格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责,制定完善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保障环境监管网格的高效运转。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级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每年年底前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落实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科学的网格 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确立尽职免责的监管规范,既要防止网格责任不清,也要防止网格责任无限过度,保护和调动网格执法主体积极性,确保网格监管持续规范、有效、到位。对未按要求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应发现的环境问题而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环境违法行为未督促整改到位、解决不了的环境问题不及时上报、环境监管工作推诿扯皮以及其它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监察部门将依纪依规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实施问责。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于2016年3月底前上报本单位、本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划分表格。确保从4月份起全县各级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投入运行。各乡(镇)政府、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定期向县网格办公室上报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信息,每年11月底前上报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工作成效、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工作建议及下步打算。辖区网格划分及网格责任人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并上报。
联系人:炊会强
联系电话:0379—68882934 15038583855
电子信箱:
yy.hjjc@163.com
表1:宜阳县环境监察网格划分表.doc
表2:宜阳县乡镇级环境监察网格划分表.doc
表3:宜阳县环境监察监控企业网格划分详表.doc
宜阳县村级环境监管环境网格划分表汇总.rar
宜阳县乡镇级环境监管网格划分表汇总.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