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伟庆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10-31来源: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字〔20235001

 

单位名称:宜阳伟庆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4BDKK4B

地    址:洛阳市宜阳县三乡镇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8月16日,我局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8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宜阳分局委托河南摩尔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监督性监测,2023年6月1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检测结果不达标加油站边界油气浓度检测结果不达标,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8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2.202381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3.河南摩尔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6月1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MOLT202306196),证明你单位涉嫌违法;4.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执法人员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8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27环责改字〔2023〕16号),责令你单位接到责改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单位收到河南摩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MOLT202306196)得知部分检测项目检测结果不达标后,立即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了维护维修。2023年6月18日,经我局同意,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和你单位共同委托河南和众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进行复测。检测报告(编号YQHSJF2023060478)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检测结果达标加油站边界油气浓度检测结果达标,油气回收装置已恢复正常运行。

2023年8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7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9月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7环罚告字〔2023〕15号)后,于2023年9月5日向我局递交申辩意见。申辩意见指出,你单位得知油气回收装置存在不正常运行情况后,立即对设备进行了维护维修,整改后同时又积极主动配合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复测(复测结果显示油气回收装置已运行正常),加之近几年由于疫情导致生产经营亏损,申请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单位的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9)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二十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万元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裁量等级2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B1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因你单位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此项裁量因素不参与计算B2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微型企业B3管理类别:裁量等级1登记管理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限期改正;B5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配合检查。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二十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万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X)3.8万元,代入公式:3.8=2+(20-2)x[2/5²+1²+1²+1²+1²+1²/5²x5]x50%经对你单位申辩意见复核和集体讨论,你单位实际情况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在裁量金额3.8万元的基础上减少20%0.76万元),最终裁量金额:3.04万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零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开户名: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宜阳市民服务中心3楼B13、B14窗口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320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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