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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民族宗教事务局

      09-10
    •  一、单位概况
        (一)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二)协调全县民族关系,推动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协助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流动穆斯林服务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涉疆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协助开展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统计分析和统计监测的有关工作,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四)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县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促进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六)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七)依法管理全县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联系、培养宗教界人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基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组织实施宗教行政执法工作。(八)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协助全县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十)分析和研判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十二)负责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和出版等工作。(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科室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信息、保密、新闻宣传等工作;研究建立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督促落实;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民族事务股(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民族事务工作,贯彻执行全县有关民族团结、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法规政策的落实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纠纷事件;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贯彻执行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牌证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清真食品经营管理秩序。

        (三)宗教事务股。负责全县宗教事务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负责《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方面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宗教界人士的教育、培训、联系工作;负责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批准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资格审核及备案管理工作;联系全县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协调和处理宗教团体之间和各教派之间的关系。

      三、单位领导

        党组书记:尹洪涛

          局    长:石  磊

      四、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夏季8:30-12:00,15:00-18:30 

      冬季8:30-12:00,14:30-18:00 

              地址:宜阳县城北区政务大厦

        邮编:471600
        电话:0379-68878632
        邮箱:yymzzj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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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宜阳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李辉带队检查春节前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

      01-20
    • 新春佳节临近,1月19日,宜阳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李辉带队开展宗教活动场所节前安全检查。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县旅游发展中心、消防大队、相关乡镇负责人陪同检查。

      检查组一行先后来到宜阳县灵山寺、宜阳县五花寺等进行安全检查。实地检查宗教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现场听取场所负责人关于春节期间安全防范工作及宗教活动开展情况介绍,并向宗教界人士致以新年的问候与祝福。李辉叮嘱场所负责人要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切实提高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注意日常用火用电安全,采取有效措施筑牢宗教领域安全屏障。

      李辉强调,今年春节期间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面临人员密集增加、进出频繁等实际问题,安全形势错综复杂。各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节日期间宗教场所消防安全。一是在思想认识上再提升。单位负责人要本着对信教群众和自身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将消防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抓实抓细。二是在落实举措上再细化。要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定时、定点、定人”巡查机制,紧盯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切实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真正做到防范于“未燃”。三是在教育培训上再提升。要切实做好应急预案和演练,加强对来往游客及广大群众安全防范教育,共同织密人员密集宗教场所消防安全保护网。


    • . 同心抗疫 党旗飘扬 志愿服务在行动

      03-28
    • 近期,全国新冠肺炎疫情成多点爆发,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推进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落实党员双报到志愿服务制度,326日,宜阳县民局组织全体党员志愿者,分赴双报到联系点社区和居住地社区,开展助力抗疫行动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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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6日一大早,全体党员志愿者来到所在社区核酸检测点,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志愿者们积极投身到抗疫工作中,全力配合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的进行核酸采样。在现场,核酸检测工作正紧锣密鼓、安全高效有序开展中。核酸检测点划分为排队区和采样点,志愿者已提前到达各自的岗位,引导群众有序入场检测,耐心地教群众出行码使用,遇到年纪大的群众,更是手把手协助他们,确保了整个核酸检测活动有序、有效进行。

      民宗局全体党员志愿者忙碌在各核酸检测点,他们用实际行动,投入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充分展现了民宗系统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者无私奉献、勇于担当的道德情操与精神风貌,为全县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 .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

      02-24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2022年1月4日)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在蔓延,世界经济复苏脆弱,气候变化挑战突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极为繁重艰巨。党中央认为,从容应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必须着眼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稳住农业基本盘、做好“三农”工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确保农业稳产增产、农民稳步增收、农村稳定安宁。

      做好2022年“三农”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突出年度性任务、针对性举措、实效性导向,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扎实有序做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一、全力抓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一)稳定全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坚持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饭碗主要装中国粮,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要保面积、保产量,不断提高主产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切实稳定和提高主销区粮食自给率,确保产销平衡区粮食基本自给。推进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大力开展绿色高质高效行动,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提升粮食单产和品质。推进黄河流域农业深度节水控水,通过提升用水效率、发展旱作农业,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积极应对小麦晚播等不利影响,加强冬春田间管理,促进弱苗转壮。

      (二)大力实施大豆和油料产能提升工程。加大耕地轮作补贴和产油大县奖励力度,集中支持适宜区域、重点品种、经营服务主体,在黄淮海、西北、西南地区推广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在东北地区开展粮豆轮作,在黑龙江省部分地下水超采区、寒地井灌稻区推进水改旱、稻改豆试点,在长江流域开发冬闲田扩种油菜。开展盐碱地种植大豆示范。支持扩大油茶种植面积,改造提升低产林。

      (三)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加大力度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生猪生产长效性支持政策,稳定基础产能,防止生产大起大落。加快扩大牛羊肉和奶业生产,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示范。稳定水产养殖面积,提升渔业发展质量。稳定大中城市常年菜地保有量,大力推进北方设施蔬菜、南菜北运基地建设,提高蔬菜应急保供能力。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探索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开展天然橡胶老旧胶园更新改造试点。

      (四)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按照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让主产区抓粮有积极性的目标要求,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2022年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稳定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政策,实现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加大产粮大县奖励力度,创新粮食产销区合作机制。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多种粮、种好粮。聚焦关键薄弱环节和小农户,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各类主体大力发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服务,开展订单农业、加工物流、产品营销等,提高种粮综合效益。

      (五)统筹做好重要农产品调控。健全农产品全产业链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立统一的农产品供需信息发布制度,分类分品种加强调控和应急保障。深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从严惩治系统性腐败。加强智能粮库建设,促进人防技防相结合,强化粮食库存动态监管。严格控制以玉米为原料的燃料乙醇加工。做好化肥等农资生产储备调运,促进保供稳价。坚持节约优先,落实粮食节约行动方案,深入推进产运储加消全链条节粮减损,强化粮食安全教育,反对食物浪费。

      二、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

      (六)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由中央和地方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鼓励利用“四荒”资源,不与粮争地。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建立补充耕地立项、实施、验收、管护全程监管机制,确保补充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实现补充耕地产能与所占耕地相当。改进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强化耕地用途管制,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稳妥有序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七)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阶段性任务。多渠道增加投入,2022年建设高标准农田1亿亩,累计建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4亿亩。统筹规划、同步实施高效节水灌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各地要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升耕地地力等级。研究制定增加农田灌溉面积的规划。实施重点水源和重大引调水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加大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改造力度,在水土资源条件适宜地区规划新建一批现代化灌区,优先将大中型灌区建成高标准农田。深入推进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作8000万亩。积极挖掘潜力增加耕地,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盐碱地等后备资源适度有序开发为耕地。研究制定盐碱地综合利用规划和实施方案。分类改造盐碱地,推动由主要治理盐碱地适应作物向更多选育耐盐碱植物适应盐碱地转变。支持盐碱地、干旱半干旱地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启动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

      (八)大力推进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面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加快推进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强化精准鉴定评价。推进种业领域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启动农业生物育种重大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实行“揭榜挂帅”、“部省联动”等制度,开展长周期研发项目试点。强化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开展重大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试点。贯彻落实种子法,实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九)提升农机装备研发应用水平。全面梳理短板弱项,加强农机装备工程化协同攻关,加快大马力机械、丘陵山区和设施园艺小型机械、高端智能机械研发制造并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予以长期稳定支持。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优化补贴兑付方式。完善农机性能评价机制,推进补贴机具有进有出、优机优补,重点支持粮食烘干、履带式作业、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油菜籽收获等农机,推广大型复合智能农机。推动新生产农机排放标准升级。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

      (十)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因地制宜发展塑料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设施。集中建设育苗工厂化设施。鼓励发展工厂化集约养殖、立体生态养殖等新型养殖设施。推动水肥一体化、饲喂自动化、环境控制智能化等设施装备技术研发应用。在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探索利用可开发的空闲地、废弃地发展设施农业。

      (十一)有效防范应对农业重大灾害。加大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和投入力度。修复水毁灾损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加强沟渠疏浚以及水库、泵站建设和管护。加强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农业农村、水利、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强极端天气应对能力。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落实属地责任,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实行定责定岗定人,确保非洲猪瘟、草地贪夜蛾等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控责有人负、活有人干、事有人管。做好人兽共患病源头防控。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做好普查监测、入境检疫、国内防控,对已传入并造成严重危害的,要“一种一策”精准治理、有效灭除。加强中长期气候变化对农业影响研究。

      三、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十二)完善监测帮扶机制。精准确定监测对象,将有返贫致贫风险和突发严重困难的农户纳入监测范围,简化工作流程,缩短认定时间。针对发现的因灾因病因疫等苗头性问题,及时落实社会救助、医疗保障等帮扶措施。强化监测帮扶责任落实,确保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继续开展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工作。

      (十三)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推动脱贫地区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巩固提升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提高脱贫人口家庭经营性收入。逐步提高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重点支持帮扶产业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强化龙头带动作用,促进产业提档升级。巩固光伏扶贫工程成效,在有条件的脱贫地区发展光伏产业。压实就业帮扶责任,确保脱贫劳动力就业规模稳定。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做好省内转移就业工作。延续支持帮扶车间发展优惠政策。发挥以工代赈作用,具备条件的可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统筹用好乡村公益岗位,实行动态管理。逐步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

      (十四)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支持力度。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一批补短板促发展项目。编制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做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科技特派团选派,实行产业技术顾问制度,有计划开展教育、医疗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建立健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监测评价机制。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信贷资金投入和保险保障力度。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持续加大安置区产业培育力度,开展搬迁群众就业帮扶专项行动。落实搬迁群众户籍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社会融入等工作举措,提升安置社区治理水平。

      (十五)推动脱贫地区帮扶政策落地见效。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细化落实过渡期各项帮扶政策,开展政策效果评估。拓展东西部协作工作领域,深化区县、村企、学校、医院等结对帮扶。在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下,继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持续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扎实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创建消费帮扶示范城市和产地示范区,发挥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作用。

      四、聚焦产业促进乡村发展

      (十六)持续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各地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产业。支持农业大县聚焦农产品加工业,引导企业到产地发展粮油加工、食品制造。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继续支持创建一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实施乡村休闲旅游提升计划。支持农民直接经营或参与经营的乡村民宿、农家乐特色村(点)发展。将符合要求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纳入科普基地和中小学学农劳动实践基地范围。实施“数商兴农”工程,推进电子商务进乡村。促进农副产品直播带货规范健康发展。开展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完善全产业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快落实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

      (十七)大力发展县域富民产业。支持大中城市疏解产业向县域延伸,引导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大力发展县域范围内比较优势明显、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产业,推动形成“一县一业”发展格局。加强县域基层创新,强化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加快完善县城产业服务功能,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引导具备条件的中心镇发展专业化中小微企业集聚区,推动重点村发展乡村作坊、家庭工场。

      (十八)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促进农村消费扩容提质升级。加快农村物流快递网点布局,实施“快递进村”工程,鼓励发展“多站合一”的乡镇客货邮综合服务站、“一点多能”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点,推进县乡村物流共同配送,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以县城和中心镇为重点下沉供应链。加快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对接关系。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整县推进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促进合作联营、成网配套。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

      (十九)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落实各类农民工稳岗就业政策。发挥大中城市就业带动作用。实施县域农民工市民化质量提升行动。鼓励发展共享用工、多渠道灵活就业,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培育发展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托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大力开展适合农民工就业的技能培训和新职业新业态培训。合理引导灵活就业农民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十)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农膜科学使用回收,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建设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开展农业绿色发展情况评价。开展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草原休养生息。科学推进国土绿化。支持牧区发展和牧民增收,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研发应用减碳增汇型农业技术,探索建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巩固长江禁渔成果,强化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加强常态化执法监管。强化水生生物养护,规范增殖放流。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出台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的指导意见。

      五、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

      (二十一)健全乡村建设实施机制。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坚持自下而上、村民自治、农民参与,启动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有力有序推进。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把握乡村建设的时度效。立足村庄现有基础开展乡村建设,不盲目拆旧村、建新村,不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融资、大开发、大建设,避免无效投入造成浪费,防范村级债务风险。统筹城镇和村庄布局,科学确定村庄分类,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健全传统村落监测评估、警示退出、撤并事前审查等机制。保护特色民族村寨。实施“拯救老屋行动”。推动村庄小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总结推广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参与乡村建设项目的有效做法。明晰乡村建设项目产权,以县域为单位组织编制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

      (二十二)接续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从农民实际需求出发推进农村改厕,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推广水冲卫生厕所,统筹做好供水保障和污水处理;不具备条件的可建设卫生旱厕。巩固户厕问题摸排整改成果。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先治理人口集中村庄,不适宜集中处理的推进小型化生态化治理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加强村庄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就地利用处理。深入实施村庄清洁行动和绿化美化行动。

      (二十三)扎实开展重点领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乡镇通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危桥改造。扎实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农村公路路况自动化检测。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改造,配套完善净化消毒设施设备。深入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推进农村光伏、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建设。实施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完善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加强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二十四)大力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推进智慧农业发展,促进信息技术与农机农艺融合应用。加强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训。以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着眼解决实际问题,拓展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场景。加快推动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持续开展数字乡村试点。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五)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县域统筹。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由注重机构行政区域覆盖向注重常住人口服务覆盖转变。实施新一轮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多渠道加快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办好特殊教育。扎实推进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深入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医保按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实现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推动农村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信息化建设,强化智能监控全覆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落实对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分类资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村卫生室运行经费补助,分类落实村医养老保障、医保等社会保障待遇。提升县级敬老院失能照护能力和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水平,鼓励在有条件的村庄开展日间照料、老年食堂等服务。加强乡镇便民服务和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农民群众基本生活。健全基层党员、干部关爱联系制度,经常探访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完善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网络。

      六、突出实效改进乡村治理

      (二十六)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县级党委抓乡促村职责,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乡镇党委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乡镇、村集中换届后领导班子建设,全面开展农村基层干部乡村振兴主题培训。持续排查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抓党建促乡村振兴作用。完善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深入开展市县巡察,强化基层监督,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行网格化管理、数字化赋能、精细化服务。推进村委会规范化建设。深化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推广村级组织依法自治事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等清单制,规范村级组织机构牌子和证明事项,推行村级基础信息统计“一张表”制度,减轻村级组织负担。

      (二十七)创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效平台载体。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平台开展对象化分众化宣传教育,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创新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探索统筹推动城乡精神文明融合发展的具体方式,完善全国文明村镇测评体系。启动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整合文化惠民活动资源,支持农民自发组织开展村歌、“村晚”、广场舞、趣味运动会等体现农耕农趣农味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加强农耕文化传承保护,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推广积分制等治理方式,有效发挥村规民约、家庭家教家风作用,推进农村婚俗改革试点和殡葬习俗改革,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二十八)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平安稳定。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创建一批“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枫桥式人民法庭”。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持续打击“村霸”。防范黑恶势力、家族宗族势力等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蚀和影响。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黄赌毒和侵害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和危机干预,构建一站式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强农村宗教工作力量。统筹推进应急管理与乡村治理资源整合,加快推进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指导做好人员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开展农村交通、消防、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农资、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健全农村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体系,严格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

      七、加大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力度

      (二十九)扩大乡村振兴投入。继续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农业农村倾斜,压实地方政府投入责任。加强考核监督,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支持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公益性项目。提高乡村振兴领域项目储备质量。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三十)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实施更加优惠的存款准备金政策。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探索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中长期信贷模式。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治理机制,稳妥化解风险。完善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统计制度,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农户信用贷款。加强农村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优化完善“保险+期货”模式。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市场化分担和补偿,发挥好农业信贷担保作用。

      (三十一)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使用农业领域战略科学家。启动“神农英才”计划,加快培养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乡村振兴青春建功行动、乡村振兴巾帼行动。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对县以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评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对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完善耕读教育体系。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支持办好涉农高等学校和职业教育。培养乡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专业人才和乡土人才。鼓励地方出台城市人才下乡服务乡村振兴的激励政策。

      (三十二)抓好农村改革重点任务落实。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县试点。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管理制度。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试点。制定新阶段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方案。

      八、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

      (三十三)压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责任。制定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推进乡村振兴责任,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开展省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完善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鼓励地方对考核排名靠前的市县给予适当激励,对考核排名靠后、履职不力的进行约谈。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借鉴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鼓励地方党委和政府开展现场观摩、交流学习等务实管用活动。开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实施总结评估。加强集中换届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分管“三农”工作的领导干部培训。

      (三十四)建强党的农村工作机构。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三农”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一体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议事协调职责。推进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协同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责。

      (三十五)抓点带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展开。开展“百县千乡万村”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采取先创建后认定方式,分级创建一批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推进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按规定建立乡村振兴表彰激励制度。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奋力开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局面,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 . 春节慰问送关怀 浓浓真情暖人心

      01-27
    • 2022年春节即将来临之际,125日上午,宜阳县民宗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卫保锋同志受局党组委托,看望慰问了局退休老党员、老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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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慰问中,卫保锋同志与退休老党员、老同志亲切交谈,详细询问了他们的身体情况,生活情况,并叮嘱他们在疫情期间要加强自我防护,并预祝他们新年快乐。同时还向老干部们介绍了过去一年全民族宗教工作开展情况,虚心听取老同志们的意见建议,希望他们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民族宗教工作,为民族宗教工作多献计献策。

      同志们对局党组的关怀表示衷心的感谢,对过去一年全民族宗教工作取得的成绩感到由衷高兴和自豪,表示将发挥余热,为民族宗教工作继续贡献自己的力量。


    • . 宜阳县民宗局开展春节期间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

      01-20
    •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119日,宜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杨智宗同志率队来到三乡镇滩子村走进农家,倾听民生,走访并慰问困难群众和党员,把党和政府的关爱送到群众心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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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过年了,我们来看望你们杨智宗局长来到困难党员石俊杰和困难群众石少辉、石龙伟的家中,亲切地和他们拉家常,仔细询问生活起居、身体健康、家庭收入等情况,叮嘱他们有困难要及时给驻村工作队反映,以便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并向他们送去慰问。嘱咐他们好好保重身体,度过一个幸福快乐的春节。

      局长还要求驻村工作队,要注意倾听了解困难群众的具体困难,用真心真情接近群众,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问题,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 .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01-11
    • 部署加快推进“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 扩大有效投资

      决定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进一步降低患者医药负担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扩大有效投资;决定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降低患者医药负担。

      会议指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相关部门对标对表“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科学有效做好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提出可操作的政策和具体项目。目前44个专项规划已基本编制完成,陆续印发实施。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力有序推动“十四五”专项规划实施。

      会议指出,当前经济运行处于爬坡过坎的关口。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坚持不搞“大水漫灌”,有针对性扩大最终消费和有效投资,这对顶住经济新的下行压力、确保一季度和上半年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一要加快推进“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102项重大工程项目和专项规划重点项目实施。围绕粮食能源安全、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交通物流和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城市保障性住房等重点领域建设,建立协调机制,做好融资、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列入规划、条件具备的项目要简化相关手续,特别是前期已论证多年的重大水利项目要推动抓紧实施,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使部分暂时没能就业的农民工有活干、有收入。指导新开工项目投资下降的地方加强工作,扭转投资不振状况。二要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尽快将去年四季度发行的1.2万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落到具体项目。抓紧发行今年已下达的专项债,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安排在建和能够尽快开工的项目,撬动更多社会投资,力争在一季度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三要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承诺制、区域评估等创新举措。研究出台盘活存量资产的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近年来,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不断推进,用市场化机制有效挤压了医药价格虚高,截至去年底累计节约医保和患者支出2600亿元,同时也促进了医药企业将更多精力投入到产品研发、提高质量上。下一步,要推动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并提速扩面,持续降低医药价格,让患者受益。一是以慢性病、常见病为重点,继续推进国家层面药品集采,各地对国家集采外药品开展省级或跨省联盟采购。今年底前,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在每个省合计达到350个以上。二是逐步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采覆盖面,对群众关注的骨科耗材、药物球囊、种植牙等分别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开展集采。三是保证中选药品和耗材长期稳定供应,加强监管,确保中选产品降价不降质。医疗机构要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四是落实集采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合理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更好调动积极性。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 .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12-30
    • 原标题: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做好2022年春运疫情防控工作

      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确定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措施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2022年春运疫情防控工作;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确定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措施。

      会议指出,当前全球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我国部分地区疫情点状暴发。2022年春运从1月中旬开始到2月下旬结束,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强科学精准防控,针对春运期间人员流动密集情况,完善和抓实春运疫情防控。一是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根据疫情风险情况引导科学有序出行,防止一刀切。引导企业、高校错峰避峰安排放假和人员返岗返校,适时组织“点对点”运输。实施旅游景区限量预约、错峰接待。二是加强候车候机等场所消毒,严格落实体温检测、戴口罩等要求,采取线上售票、增加安检通道等方式避免人员聚集。加强农村地区交通运输疫情防控。三是加强春运期间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保障民生物资供应,完善应对恶劣天气等预案。四是确保春运安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为持续减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二是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上述三项政策,预计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促进社会公平很重要的是保障教育公平。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在乡村任教,提升教育质量,会议决定,一是强化乡村教师待遇保障。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规定。提高教龄津贴标准,绩效工资核定向乡村小规模学校、艰苦边远地区学校等倾斜。二是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艰苦边远地区改善乡村教师周转宿舍,推动地方为乡村教师提供稳定性住房。三是加强对乡村教师的培训,促进培训与学历教育相衔接,支持乡村教师便捷提升学历。继续实施“优师计划”,每年为脱贫县和中西部陆地边境县定向培养万名本科师范生。放宽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学历要求,提高教学实绩权重。四是引导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轮岗流动。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五是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严禁收取借读费、赞助费。创造条件,为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提供更多机会。高校招生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和农村地区倾斜力度。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 通知公告更多>>

    • . 我省出台《河南省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10-01
    • 豫民宗〔2022〕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文物局、消防救援支队:

        现将新修订的《河南省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民族宗教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文物局  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9月13日


      河南省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保障宗教活动场所人员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的安全管理,有效提高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能力。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宗教活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文物保护、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领域。

        第五条各级宗教、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物、消防救援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依法履行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乡(镇、街道)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应把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工作重要事项,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宗教业务主管处(科)是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监管责任处(科),具体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乡(镇、街道)宗教工作专干或助理员、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村(社区)宗教工作协理员具体履行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日常巡查检查职责。

        宗教活动场所作为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按照本办法全面履行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

        

      第二章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即自主风险评估、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构建自我约束、自我排查、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依靠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查什么、怎么查”“做什么、怎么做”,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确保宗教活动场所人员、活动、消防、建筑、文物、卫生防疫等安全。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本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民主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场所登记为法人的法人代表)为本场所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安全全面负责。属于寺观教堂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在管理层明确一名成员为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对宗教活动场所安全责任人负责。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理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安全责任;

        (二)按标准配置安全设施、器材,设置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验、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三)定期组织对本场所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和安全演练,熟练掌握消防栓、灭火器、煤气灶、电器等器材使用方法;

        (四)定期组织消防、建筑、文物、卫生、食品等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档案;

        (五)加强本场所卫生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抓好传染病和疫情防控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场所安全情况,制定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管理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使用文物建筑的场所,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二)明确本场所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各类安全设施或器材维护保养,组织实施日常安全巡查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宗教活动、消防、建筑和文物等安全;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场所安全责任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消防安全检查。

        (三)具体负责本场所卫生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属地乡(镇、街道)传染病防治、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四)建立健全本场所安全管理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管理会议,研究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建筑、文物、卫生防疫、食品等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宗教活动安全管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坚持“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等原则。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符合本宗教教义教规,文明健康,安全有序,简约适度,不盲目攀比、追求排场、奢靡豪华,不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不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干涉教育、司法、行政职能和社会生活,杜绝世俗化、庸俗化。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拟举办依法审批的宗教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实施“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总结”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主办宗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安全保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煤燃气、电器等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食品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等安全措施,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应急措施。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三)全面排查、整治场所内外和周边安全隐患,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确保与宗教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保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到岗在位;

        (五)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确保宗教活动现场安全有序;

        (七)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收藏有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举办地的县级宗教、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举办的宗教活动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宗教工作专干或助理员、村(社区)宗教工作协理员协助宗教等有关部门全过程参与。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时,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当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提交消防验收备案证明材料。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登记;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确需搭建的,须经当地宗教、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经批准搭建的临时建筑一律不得使用低于A级标准的彩钢板,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严禁场所内搭建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建(构)筑物用作厨房、宿舍、宗教活动等。

        用于宗教活动的殿堂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生活区与宗教活动区应分开设置,不得将建筑物的地下室作为宿舍、休息间或活动室。禁止在殿堂内和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可燃、易爆物品;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的,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燃灯、点烛、焚纸等宗教活动用火,应当在室外固定位置,并由专人看管。不允许烧高香,设置长明灯应指定专人巡查,必须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存有壁画、彩绘、泥塑、文字资料等历史珍品的场所,应选择无污损或不破坏保护对象的灭火剂。

        属于文物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GA/T1463-2018)、《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和《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设置消防给水系统、监控系统、照明灯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的寺观教堂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鼓励配置温度传感、火灾烟雾监测、水压监测、电气火灾监控、视频监控等感知设备。

        现有宗教活动场所应尽量增设消防设施。确有困难的,应适当增加室外消火栓,或者设置供灭火用的水缸和消防桶。

        有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要建公共停车棚,配备必要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禁止在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第二十二条属于寺观教堂或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熟悉场所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掌握常见火灾特点、处置方法和防护措施。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配线方式要符合安全标准。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

        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应设置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性标识,配备相应的疏散逃生装备和器材。举行宗教活动的殿堂须设置推闩式外开门,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

        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巡查检查,重点突出“十看”(看燃气、看用电、看电器、看用火、看门窗、看通道、看板房、看危建、看消防设施、看对外出租房屋),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整改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建档。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开展好重点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扎实开展每年5月的消防火灾警示宣传教育月和11月的“11.9”消防宣传月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及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宗教节日等重要节点、重要时段,要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演练和检查,加强值班值守。

        

      第五章 建筑和文物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文物安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立健全建筑、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建筑和文物的日常维护、安全排查,确保本场所建筑安全、文物安全。

        第二十八条房屋建筑设施有安全隐患的宗教活动场所,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

        经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白蚁防治单位鉴定为D级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第一时间清人、停用、封房,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硬质安全围挡;属于举行宗教活动的殿堂等建筑,要立即停止一切宗教活动,引导信教群众到临近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要采取限期整改、修缮加固、限制用途等措施。

        对排查出的需要重新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和改建新建建筑物的宗教活动场所,须依法依规做好行政审批申请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必须严格按照报批、建设、验收、登记等程序进行,确保建设工程审批依法、建设规范、管理科学、施工安全和质量合格。维修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制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规范施工行为,明确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要加强汛期房屋建筑等设施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防范预案和措施,开展防汛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备齐必要防汛物资和器具,及时整治灾后受损房屋建筑等设施,严防次生灾害、地质灾害发生,确保场所安全度汛。

        第三十一条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收藏有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要严格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强化文物安全责任,增强文物安全预警防控能力,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健全文物保养、修缮、使用、处置的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和及时修缮等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到位、责任到位。

        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不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文物,导致文物破坏、损毁和遗失的,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不汲取不放过的要求,依法依规追究宗教活动场所和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环境卫生、饮食安全、传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等安全管理,确保场所整洁干净有序、人员健康安全。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积极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理念,美化环境、净化场所,创建绿色、环保、卫生、生态场所。

        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有关规定,足额配备卫生保洁工作人员和消杀消毒人员,负责打扫场所内外卫生,按宗教仪轨摆放各类宗教用品和设施,清理场所内和周边的各类杂物、废品和垃圾;合理配置垃圾回收装置或容器,做到分类投放,实行垃圾收集、清运密闭化管理,无暴露存放垃圾现象。

        第三十六条 提供餐饮服务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把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关键环节,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主动接受宗教、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

        第三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食品仓库或保管间必须做到卫生整洁、定期防疫清扫;食品加工处理区要保持整洁、通风、卫生,配备必要的清洗、保洁等设备设施,使用的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定期消除鼠害和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危害,不得存放、使用违反教义教规的食品和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一次性聚餐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在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卫生防疫、传染病的知识教育以及传染病防治、疫情防控等法律法规宣传,倡导卫生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传染病预防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四十一条 在当地乃至更大区域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期,宗教活动场所要在当地卫生防疫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按照乡(镇、街道)统一要求,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备齐疫情防控用品,全面做好本场所疫情防控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在当地卫生防疫领导机构、乡(镇、街道)和宗教工作部门指导下,适时暂停对外开放、暂停举办集体宗教活动。“双暂停”期间,要做好本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留守人员个人防护安全。

        第四十三条 在本地区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宗教工作部门、卫生防疫领导机构科学研判、风险评估,在严格落实相关防控规定、措施前提下,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逐步解除“双暂停”,严控活动次数、活动时间和活动规模,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第七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宗教工作部门会同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物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和安全管理人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经常性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四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方面的知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本场所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

        (三)本场所、本岗位的安全重点部位和安全措施;

        (四)有关安全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报警、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知识;

        (六)安全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和处置程序。

        第四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精准有效原则,制作安全展板、墙报,张贴重点公共场所常见的安全风险和案例等挂图、宣传标语,有户外电子屏幕的场所应常态性播出各类安全公益广告、知识短片、警示提醒等,定期或不定期在集体性宗教活动开始前播放安全宣传资料和案例警示片等,把安全教育纳入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内容。

        第四十七条 宗教团体应把安全教育纳入本宗教各类培训班培训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责任人,参观当地已建成的安全科普教育基地、体验场馆、公共安全主题公园等,接受安全教育。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应每年有针对性地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与其他业务检查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四十九条 把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纳入基层宗教工作联合执法范畴,各级宗教工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物、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专项或综合督查,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开展专项检查。

        第五十条对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宗教活动、消防安全、建筑设施、文物保护、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举办的公益慈善组织应纳入安全督查对象。

        第五十一条乡(镇、街道)宗教工作专干或助理员、村(社区)宗教工作协理员,应把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纳入日常检查巡查事项,每周报告一次安全检查情况,发现异常或突发情况立即按规定报告。

        第五十二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宗教活动场所,要及时指导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场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实行销号管理,并停止开展宗教活动;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3月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文物局公布的《河南省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办法》(豫宗〔2016〕5号)同时废止。


    •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04-1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为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下列任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场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施财务公开,如实反映本场所财务状况;

      (三)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本场所正常运转;

      (四)规范本场所收支管理,严格审批程序;

      (五)规范本场所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

      第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必要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机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一般由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等组成。会计、出纳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应当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和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曾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处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行政处罚期间的人员,不得担任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等。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是本场所财务管理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本场所的财务管理,支持财务管理机构、财务人员依法实施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负责并组织开展本场所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国家有关财务、资产、会计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会计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工作,保证核算反映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出纳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办理本场所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职责。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务人员,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做到真实、完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包括下列类型:

      (一)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出售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出租宗教活动场所资产取得的收入;

      (四)政府补助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将银行账户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收据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开启捐款箱应当有三人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并登记,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人员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接受慈善捐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据为己有。

      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出具收据并及时入账。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单独核算,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包括下列类型:

      (一)举行宗教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开展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工作人员报酬支出以及水费、电费等日常性支出;

      (四)进购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支出;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支出;

      (六)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应当经本场所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的大额支出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大额支出数额标准由宗教活动场所在其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和借入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借贷双方应当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应当保证按期偿还。

      宗教活动场所出借款项数额较大的,应当要求借方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参与非法民间借贷以及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本场所的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

      第三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四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四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收藏的文物应当登记入账,按照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妥善保护利用。

      第四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接受政府补助形成的各类资产,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协助、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并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帮助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四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其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捐赠人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捐赠人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人和信教公民反馈。

      登记为法人的宗教活动场所,场所财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应当接受本场所监事(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人员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和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相关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期间,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该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担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宗教教职人员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 县民宗局节能降耗倡议书

      09-03
    • “节约能源、降低能耗,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利国利民并将惠及子孙后代的功德工程。节约能源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行为节约、绿色办公,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简约适度、绿色低碳要求,防止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的最经济高效的方法,是建设节约型机关的最直接行动。随手关灯一小步,绿色办公一大步。一个细小的动作,也是生态文明建设。为此,我们向全体同志倡议:

      做行为节约绿色办公的自觉者。珍惜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张纸、每一件办公用品,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以节约适度为原则,控制每一个能源资源使用行为,不因贪图个人便利而浪费能源资源,将生态文明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长期坚持、久久为功。

      做行为节约绿色办公的先行者。认真学习节约能源资源知识与要求,带头实施节约能源资源行为,带头分享节约能源资源经验,带头传播生态文明思想,以做好身边事示范引领身边人,形成绿色办公群体效应。

      做行为节约绿色办公的创新者。创新节约能源资源的途径和方法,创新节约习惯的养成方法,让创新促进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工作方式蔚然成风。让我们携起手来,用智慧践行绿色办公,用毅力养成节约习惯,用热情传播生态文明理念,用勇气阻止能源资源浪费,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大路上阔步前行!

      让我们做到:

      1.午休时间关闭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用电设备,八小时之外彻底切断办公设备电源。

      2.自然照明满足工作需要时,即关闭人工照明,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3.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度,开空调时关闭门窗,外出无人在办公室内需关闭空调。

      4.洗手使用小水流,打皂液时关闭水龙头。

      5.3层以内尽量不使用电梯。

      6.发现长流水、长明灯等主动关闭或及时报修。

      7.使用可更换笔芯的签字笔或钢笔,传递工作信息多使用电子文档,无特殊要求的纸质文件资料双面打印。

      8. 出行优先选择:1公里以内路程步行、3公里以内骑车出行、5公里以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条件允许时,每周在限行基础上少开一天车。

      9.用餐时,按需取用、按量点餐,落实光盘行动。

      10.反对过度包装,少用或不用一次性用品,办公垃圾分类投放。 

    • . 县民宗局绿色出行倡议书

      08-30
    • 全体干部职工:

      绿色出行是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发展、创造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倡导绿色低碳的出行方式,我们向全体干部职工发出倡议:

      绿色出行,第一选择。倡议大家出行优先选择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方式,充分使用共享单车、共享新能源汽车等多种新兴出行手段,享受绿色出行带来的方便、节俭。

      绿色出行,融入生活。倡议大家积极践行“135”行动(即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以内乘坐公共交通),少开车,将出行和运动锻炼结合起来,将绿色、环保、健康的出行习惯融入日常生活,使绿色出行常态化、持续化。

      绿色出行,文明安全。倡议大家在绿色出行的同时,遵守城市交通秩序,做到文明出行、安全出行,共同营造畅通、安全、环保、有序的交通环通环境。

      绿色出行,传递你我。倡议大家积极向身边人、向亲朋好友宣传推荐绿色出行,带动更多人自觉参与到绿色出行行动中来,使绿色出行成为一种潮流。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绿色出行、安全出行、健康出行、文明出行,让环境更美好,让生活更和谐。


    • . 四集电视专题片《同心共筑中国梦》播出

      08-26
    •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制的四集电视专题片《同心共筑中国梦》,于8月24日起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晚间黄金档首播,次日在央视新闻频道、中文国际频道重播。

      第一集《辉煌历程》,以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发展历程为线索,讲述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成功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第二集《共同繁荣》,展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奋力谱写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繁荣发展新篇章;第三集《手足相亲》,通过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故事,反映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的时代画卷;第四集《携手圆梦》,从多维度展现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反映各民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的信心和力量。


    • . 中共中央 国务院致第32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的贺电

      08-10
    • 中共中央 国务院致第32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的贺电


      中国体育代表团:

      在第32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全团同志表现出色,取得38枚金牌、32枚银牌、18枚铜牌的优异成绩,实现了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为祖国和人民赢得了荣誉。党中央、国务院向你们表示热烈的祝贺和亲切的慰问!

      你们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对备战参赛带来的严峻挑战,不畏艰难,科学训练,敢于争先,敢于争第一,圆满完成参赛任务。在过去的16天里,祖国和人民热切关注着你们在赛场上的良好表现,为我国体育健儿取得的每一个成绩感到高兴和自豪。你们牢记党和人民嘱托,勇于挑战,超越自我,迸发出中国力量,表现出高昂斗志、顽强作风、精湛技能,生动诠释了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实现了“使命在肩、奋斗有我”的人生誓言。你们与世界各国各地区运动员同台竞技、相互切磋,促进了交流,增进了友谊。你们的出色表现进一步激发了海内外中华儿女的爱国热情,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团结奋斗、凝心聚力注入了精神力量。

      当前,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正在意气风发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希望你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记初心使命,继续发扬中国体育的光荣传统,戒骄戒躁,再接再厉,进一步提升我国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提高为国争光能力,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带动群众体育发展,为推动增强人民体质、推进体育强国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更大力量。


      祖国和人民期待着你们平安顺利归来!


    • . 关于“德尔塔”,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权威解答

      08-06
    • 德尔塔变异株目前是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流行的主要毒株。针对德尔塔变异株特点、现有防控措施是否有效等问题,8月5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给出了权威解答。


      德尔塔变异株最早发现于2020年9月印度报告的新冠肺炎病例中,世界卫生组织于今年5月10日宣布将德尔塔变异株纳入全球需关切的新冠病毒变异株。目前已在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流行,成为全球新冠大流行的主要病毒株,该毒株具有传播速度快、体内复制快、转阴时间长等特点。

      国内外相关科学研究和疫情防控实践表明,德尔塔变异株并没有导致新冠病毒生物学特性发生颠覆性改变,传染源、传播途径基本清楚,现有的疫情防控措施对德尔塔变异株仍然有效。现有疫苗仍然有良好的预防和保护作用,能降低病毒在人群中的传播风险,减少感染者的传播力,有效降低感染后的重症发生率和病死率。前一段时间,我国首次成功阻断了发生在人口稠密、流动性大的广东省几个地市的德尔塔变异株本土疫情传播,证明接种疫苗,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避免人群聚集等措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