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阳县农业农村局
09-30中共宜阳县委农村工作和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宜阳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和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职能转变。将原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县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目、县水利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县农业机械总站、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相关行政职能划入宜阳县农业农村局。
宜阳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农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单位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全县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全县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开展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等工作。指导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园区),发展沟域经济,统筹推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指导农业农村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负责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及相关重大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议。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七)组织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组织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八)指导全县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
(九)负责全县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按规定发布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曾医和畜牧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拟订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全县农业科技体制政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单位领导
负责人:李志刚
五、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夏季8:30-12:00,15:00-18:30
冬季8:30-12:00,14:30-18:00
办公地址:宜阳县北城区李贺大道
联系方式:0379—68821336
. 洛阳市农业农村局局长赵红艺到宜阳调研乡村产业发展、乡里中心建设工作
03-012月29日下午,洛阳市农业农村局局长赵红艺到宜阳调研乡村产业发展、乡里中心建设工作,县委副书记、县长张丽娟、县委副书记张激光、副县长李建芳、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李志刚、调研乡镇负责人陪同调研。
赵红艺先后深入韩城镇西关养牛场、柳泉镇中药材产业园、柳泉镇柳泉村乡里中心、香鹿山镇下韩村乡里中心、月亮湾休闲度假基地调研。
赵红艺在调研中指出:“产业发展是乡村振兴的前提和基础,要切实抓牢抓好,要因地制宜,切实利用宜阳饲草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牛羊产业;随着社会进步发展、人们对于健康养生的需求会越来越旺盛,要利用宜阳的山地多,中药材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中药材产业,要大力推广粮药套作、粮药间作,打响宜阳中药材品牌。”
在乡里中心调研时,赵红艺强调:“乡里中心的提升改造是适应新形势,转变服务理念的重要体现,要拓宽资金渠道,改进服务形式,充实服务内容,切实把乡里中心办实办好,让群众得实惠,民心得凝聚,乡村得发展,社会更和谐。
(宜阳县农业农村局 穆造林)
. 宜阳县召开中药材产业发展座谈会
10-0910月8日下午,宜阳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座谈会在县农业农村局五楼会议室召开,县委副书记张激光、副县长李建芳、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李志刚、副局长姚俊、樊村镇、赵保镇、白杨镇、董王庄乡的主管副职领导、县中药材产业种植、加工、营销企业负责人、种植大户代表参加座谈会。李志刚主持座谈会。
座谈会上,种植、加工、营销企业的负责人、种植大户代表分别结合自身种植经营情况进行发言,就如何发展宜阳县中药材产业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副县长李建芳就产业平台建设、专家服务团队、产业协会建设、技术服务、经纪人培育、品牌建设、产业链条延伸、要素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地阐述;县委副书记张激光最后做总结讲话。
张激光指出,县中药材产业是宜阳县的重点农业特色产业,是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一是要认真研究,正确确定县中药材产业的市场定位。各个种植企业、种植大户要加强团结、抱团取暖、化行为市,增加县中药材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最终实现产业效益和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是要规划先行。对中药材产业的品类要结合宜阳地理和气候条件,科学种植适宜的道地药材品种,叫响宜阳道地药材品牌。
三是要创新产业发展模式。不断引进新的产业发展理念和种植管理技术,确保中药材产业发展后劲,为宜阳乡村振兴贡献产业力量。(宜阳县农业农村局)
. 宜阳雁霜红柿饼获国家绿色食品证书
01-30雁霜红柿饼产地宜阳县盐镇乡贾院村是远近闻名的“柿子村”,村民所加工的“猪皮柿饼”以霜多无核、肉质干爽、味甜细软走俏市场。雁霜红柿饼区别于其它柿饼的最大特点就是果糖含量高,取一个柿饼泡于开水中,用筷子轻轻搅拌,即可化为一杯红色圆润、无渣无残留的糖水。
再者,柿子的抗病虫害能力强、耐干旱、耐贫瘠、生产周期内一般不需要打药、施用化肥、也为柿子绿色食品生产创造了先决条件。
. 宜阳白雁河猕猴桃获国家绿色食品证书
01-301月8日,从宜阳县农业产业化企业协会2022年会上获悉,来自宜阳县张坞镇白雁河绿色农业有限公司的猕猴桃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的绿色食品证书,标志着白雁河猕猴桃产品质量已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绿色标准,这是该公司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同时获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的绿色食品证书的还有雁霜红柿饼。
白雁河绿色农业有限公司位于宜阳县张坞镇白雁河村,由张玉峰返乡创建,该地气候适宜,花果山泉水绿色天然无公害,公司采用绿色的生产管理模式,所生产的猕猴桃品质优良,深受消费者好评。
. 宜阳县董王庄乡乔庄村民喜提“年终奖”
01-30. 宜阳:养牛大县在前进
09-079月3日,位于宜阳县高村镇汪汴村鹅宿自然村的洛阳新利豪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地上,一派热火朝天的繁忙场面,四座钢架牛棚拔地而起,工人师傅们正在做最后的收尾工作。
新利豪项目经理李炎告诉记者:“新利豪公司已在鹅宿村流转土地1000余亩,目前青贮玉米长势良好,9月底即可收割储料,10月初,1000头西门塔尔肉牛就将如期进驻。”
同样热火朝天的场景也出现在董王庄乡王路庄村河南丰鼎牧业科技公司的建设工地上,该公司2020年9月和董王庄乡政府签订占地200亩,存栏5000头的肉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协议,其中一期工程存栏2000头项目2022年9月底完成。目前牛舍、堆粪场、沉淀池、干草房、青储池、饲料车间、办公楼、住宿、餐厅等设施已基本建设完毕。万事俱备,只等进牛。
宜阳县地处豫西浅山丘陵区,耕地面积110万亩,荒山草坡面积大、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非常适合草畜产业发展,县委、县政府因势利导,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对饲草种植、秸秆青贮、良种繁育、规模养殖、屠宰加工等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助补贴,鼓励企业和农民投身养牛产业,从而达到有效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农村产业布局,有序消化农作物秸秆带来的环保压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快速、有序发展。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股常胜利股长说:“宜阳县2021年底全县肉牛规模养殖场26家,养殖户2045家,存栏47336头,出栏12832头,其中母牛存栏16031头。牛饲养量2022年底预计达到7万头以上,2023年底达到8万头以上,2025年底达到10万头以上。”
位于宜阳县白杨镇栗丰村的洛阳犇发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肉牛养殖已有6年时间。该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公司年存栏种牛600余头,主要搞肉牛育种,一头牛的市场价大约2.5万元左右,利润4000--5000元。2021年,公司出栏架子牛300头,实现产值480万元,利润130万元。同时公司年用秸秆饲料8000余吨,可以带动周边群众3000余亩土地进行秸秆青贮,既增加了群众收入,也减轻了秸秆禁烧的环保压力;养牛的牛粪又是很好的有机肥,公司每月逢五三次让群众免费进场拉粪,这样公司省了人力,群众得了肥料,土地得到改良,庄稼有了营养,青贮饲料有了保障,可谓良性循环,一举多得!”
采访途中,驱车行进在宜阳平坦的乡间公路上,远山如黛,风车悠然;玉米清翠,辣椒红鲜;宜阳乡间一派丰收景象。猛然间,想写一首小诗:
宜阳灵秀地,世纪谱新篇。
远山清如黛,洛水东西穿。
乡村美如画,产业大发展。
此间有真意,欲赞已忘言。
. 宜阳县扎实推进农村户厕问题摸排整改“回头看”工作
08-118月10日晚,宜阳县农村户厕问题摸排整改“回头看”工作会议在县政府二楼会议室召开,县政府副县长李建芳出席会议并讲话,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李志刚、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农业农村局主管副职、局包乡镇工作组组长参加会议。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李志刚传达中央、省、市关于农村户厕问题摸排整改“回头看”工作的指示精神,安排下一阶段工作步骤、工作范围、摸排内容、注意事项和工作要求。
副县长李建芳强调,小厕所、大民生。全县各级干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认真吸取有关省市的问题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摸排,扎实整改,切实做到底子不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标准不到位不放过,群众不配合不放过,作风不扎实不放过。用我们扎实有力的工作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不断提升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会后,县农业农村局又立即召开包乡镇工作组组长会议,安排任务分解、下乡督导工作事宜。各乡镇也连夜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农村户厕问题摸排整改“回头看”工作。8月11日,县农业农村局包乡镇工作组、各乡镇驻村干部已全部进村入户开展摸排工作。(宜阳县农业农村局)
. 宜阳县2024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流程
12-31根据《宜阳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024年宜阳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户可登录“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补贴产品查询栏”查询补贴产品,使用手机“APP”申请,也可到宜阳县农业农村局查询、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为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手续,现将需提供补贴资料如下:
1、购机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社保卡“一卡通”复印件一份(户名账号清晰并与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上)。
2、购机发票(需注明:姓名、地址:xx县xx镇xx村、身份证号码、机具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动力编号)、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全称)及复印件1张 ,机具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张。
3、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实行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的,购机者需提供转账交易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
4、确定本人购买的机具信息和机具铭牌已由生产企业上传至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
5、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先到行政服务大厅办理入户手续,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张。
6、购机者办理补贴申请时,需将所购机具开(运)至宜阳县农业农村局,并配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进行机具核实,人机合影,喷涂补贴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设在宜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楼1楼,咨询电话:68883723
宜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1日
. 2024年新型经营主体特色产业奖补情况
12-312024年92个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特色产业,共计财政奖补资金267.5851万元。其中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特色产业项15个,财政奖补资金117.5851万元;实施“大豆-玉米”套种连片种植项目59个,财政奖补资金110万元; 品牌创建全国名特优新4个,参与创建新型经营主体13个,财政奖补30万元;达标升级市级家庭农场5个,财政奖补资金10万元。
宜阳县农业农村局
. 宜阳县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
12-31宜阳县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270人,中央资金108万元。开设小麦单产提升行动培训班、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班、花生花椒套种班、蜜蜂高效养殖班4个培训班,共培训高素质农民272名,圆满完成上级分配的培训任务。
宜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1日
. 宜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年度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的用途
12-31宜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年度动物防疫
补助资金的用途
一、用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二、用于动物强制扑杀补助。
三、用于春秋两季强制免疫疫苗补助。
四、用于乡级防疫员补助。
宜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1日
. 宜阳县2025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库建设公示
12-23为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根据省、市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按照程序谋划2025年项目库。现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期: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1月3日
. 宜阳县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库调整公示
12-23为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根据省、市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按照程序对2024年项目库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期: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1月3日
附件:宜阳县2024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库.xlsx
监督电话:037968821336 037965956505
037165919535
电子邮箱:yyxnyjb@163.com
. 关于印发《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11-26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局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农业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服务型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现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清《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旨在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服务型执法的需要,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的需要。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1.“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2.“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从轻或减轻处罚教育惩诫等举措,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实施《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应注意的问题
1.《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明、法治审核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2.“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只要符合《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条件,均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3.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当事人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加重处罚情形的,不可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4.当事人有《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清 单》所列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
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2024年4月11日
附 件
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一、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使用全民所有的 水域、滩涂从事养 殖生产,无正当理 由使水域、滩涂荒 芜满一年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 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 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发出限期通知后,能够纠正 违法行为及时开发利用的。 | |
2 |
农产品生产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未建立或 者未按照规定保 存农产品生产记 录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 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未按照规定建立或保存农产 品生产记录,或伪造农产品 生产记录,但在限期内改正 的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3 |
销售的农产品未 按照规定进行包 装、标识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 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 包装、标识,在限期内改正 的 。 | |
4 |
从事农业机械维 修经营不符合《农 业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第十八 条规定的 |
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 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 境保护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缺少一项的构成情节轻微。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5 |
违反《植物检疫条 例》第七条、第八 条第一款、第十条 规定之一,擅自调 运植物、植物产品 的 ; |
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 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 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未事先征得省级植物检疫机 构同意并向调出方提出检疫 要求,从省外调入种子、苗 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 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未引 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 内能够改正的。 | |
6 |
违反《植物检疫条 例》第十二条笔一 款规定,不在指定 地点种植或者不 按要求隔离试种, 或者隔离试种期 间擅自分散种子、 苗木和其他繁殖 材料的。 |
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 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试种期满,未经审批植物检 疫机构认可而分散种植,未 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限 期内能够改正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7 |
未按照规定办理 检疫事项或者在 报检过程中弄虚 作假的 |
1、《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 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虽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检 疫但未报省级植物检疫机构 核签检疫证书,向海南省南 繁基地托运、邮寄或自带种 子苗木等繁殖材料进行种 植,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 正的; 种子、苗木繁育单位或个人 未按规定在种植前申报产地 检疫,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 改正的; 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 基地未提前报所在地植物检 疫机构审核,责令改正期限 内能够改正的; 生产、加工、经营种子、苗 木等繁殖材料或在疫情发生 区加工、经营应试检疫植物、 植物产品未按要求向当地植 物检疫机构备案,责令改正 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8 |
未按照规定调运、 隔离试种或者生 产应施检疫的植 物、植物产品的 |
1.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未事先征得省级植物检疫机 构同意并向调出方提出检疫 要求,从省外调入种子、苗 木等繁殖材料或其他应施检 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未引 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 内能够改正的。 | |
9 |
违反规定,加工、 经营、试种未经检 疫的种子、苗木等 繁殖材料或者擅 自种植未经审批 的国外引进或从 省外转口引进的 种子、苗木等繁殖 材料的 | 1.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 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 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未按要求提前办理国外引种 检疫审批手续的,责令改正 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0 |
词料、饲料添加剂 生产企业销售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 未附具产品质量 检验合格证或者 包装、标签不符合 规定的 | 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 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 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 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 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 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违法生产1批次的。 | |
11 |
不符合规定条件 经营饲料、饲料添 加剂的, | 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 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 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 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 加剂的,情节轻微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2 |
对养殖动物、人体 健康有害或者存 在其他安全隐患 的的饲料、饲料添 加剂,经营者不停 止销售的 |
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二十 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 不停止销售,情节轻微,货 值较小,或被及时发现并主 动改正的。 | |
13 |
畜禽养殖场未建 立养殖档案的,或 者未按照规定保 存养殖档案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 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 档案,或载明内容不完善, 但在期限内改正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4 |
销售的种畜禽未 附具种畜禽合格 证明、检疫合格证 明、家畜系谱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 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 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 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 证明、家畜系谱齐全,但在 销售种畜禽时没有主动附具 的 。 | |
15 |
销售、收购国务院 畜牧兽医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应当 加施标识而没有 标识的畜禽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 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 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 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 标识的畜禽,已加施但有部 分损毁或丢失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6 |
达不到品种标准 的 | 1.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二十四条 销售种畜禽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该品种冒充其他品种 (二)以低代次冒充高代次 (三)以商品畜禽冒充种畜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种畜禽销售: (一)达不到品种标准的; (二)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经检疫不合格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 准,没有违法所得的。 | |
17 |
未附具种畜禽合 格证、种畜系谱的 和无动物检疫合 格证明或经检疫 不合格的。 | 1.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二十四条 销售种畜禽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该品种冒充其他品种; (二)以低代次冒充高代次; (三)以商品畜禽冒充种畜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种畜禽销售: (一)达不到品种标准的; (二)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经检疫不合格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 证明、家畜系谱齐全,但在 销售种畜禽时没有主动附具 的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8 |
对染疫动物及其 排泄物、染疫动物 产品或者被染疫 动物、动物产品污 染的运载工具、垫 料、包装物、容器 等未按照规定处 置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 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 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 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经责令限期处理,在规定期 限内积极及时处理的 | |
19 |
患有人畜共患传 染病的人员,直接 从事动物疫病监 测、检测、检验检 疫,动物诊疗以及 易感染动物的饲 养、屠宰、经营、 隔离、运输等活动 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 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 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经责令改正,认错态度好 立即改正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20 |
生产经营兽医器 械,产品质量不符 合要求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 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经责令限期改正,认错态度 好,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及时 改正的。 |
二、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 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 机构、兽药、饲料、渔业、 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 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 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项 |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
2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 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 机构、兽药、饲料、渔业、 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 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 项 |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 备注 |
3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 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 机构、兽药、饲料、渔业、 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 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 项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 法行为的。 | |
4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 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 机构、兽药、饲料、渔业、 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 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四) 项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 的违法行为的。 | |
5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 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 机构、兽药、饲料、渔业、 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 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五) 项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 | |
6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 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 机构、兽药、饲料、渔业、 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 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六) 项 |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 罚的。 |